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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与地下防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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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及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授课内容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新规范产生的背景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产生的背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要求,于1998年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为主,并结合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中港第三航务工程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等五个单位,组成规范修订组,对《地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2-83基与进行修订。修订组于1999年初就修订原则及各自分工作了讨论并形成了最终意见。1999年上半年又对各自分工的内容作了交流,对应达到的水平、增添与删掉的内容、计划安排等统一了认识,为开展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1999年末,修订组成员到广东、天津、南京、杭州、北京等地作调研,并邀请有关专家对规范内容提出意见。2000年上半年又发出了书面征求意见稿,同时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咨询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及需作修改的意见。新规范将土方工程(即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中的土方工程)进行了增删,并编入本规范。2000年末形成了送审稿初稿,在此基础上,又广泛听取意见,将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后,形成了最终的送审稿,2001年5月在上海召开了规范审查会,与会专

家一致同意通过审查,同时也提出若干修改意见。经修正后构成了最终的报批稿。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产生的背景,按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通知,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8-87修订为《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在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第二节 新规范的适用范围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GB50208-2002适用于地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二章 新规范与老规范相比较

第一节 新规范的特点

1、新颖性

一是内容更新:二是观念更新;三是检查手段更新 2、适立性 3、实用性 4、相关性 第二节 内容变化

1、增加了新的内容,对各地区常用的地基与基础形式尽量考虑到各地的习惯予以保留,但对一些不常用的或质量不易保证,对环境易产生污染,与绿色工程不尽相符的地基及基础形式,作了删除。增加了土方工程、基坑工程。

2、施工工艺尽量不提,强调结果。 3、所有的项目要求,都明确了检查手段。 4、确定了强制性条文。

5、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

第三章 对条文的解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新规范共8章18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7条、2项附录。

第一节 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1、对4.1.5条的解释。第4.1.5条是指人工地基中的均质地基。这类地基种类很多,规范所列出的地基种类,是目前国内常用的。其他种类的地区可参照规范中类似的内容。处理后的地基质量好坏,最终都由其强度或承载力来体现,这两个指标能满足要求,被

处理的地基便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为此,将该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要求的指标及该指标应达到的标准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强度,有的就用承载力或固结度、变形要求等。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可按设计要求而定。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执行。

地基处理工程规模有大小,条文内规定的数量是基本要求,不得少于此数。设计如有更高的要求,仍应按设计规范执行。“单位工程”的含意,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有明确规定。

2、对4.1.6条的解释。第4.1.6条是指复合地基。这类地基的种类也很多,规范中放入的复合地基,相对而言应用较普遍,其他种类的复合地基可参照相关类型的地基。作为复合地基施工后的最终评价应是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承载力,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为桩总量的0.5%~1%,且不应少于3处,如同时采用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其数量计入上述总数量中。有时对复合地基中的桩体,设计要求做强度检验,此时抽检的数量为桩总数的0.5%~1%,且不应少于3根。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执行。

4.15及4.16展开: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重点检验: (1)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 (2)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

(3)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 (4)下有暗浜、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 (5)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

所有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

如果都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又无其他异常情况,应判定为工程满足验收要求。如果检验中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达到数值,经设计单位核算,如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预以验收。如经核算不能满足,则应返工,并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可预以验收。如进行补充加固处理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则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经返工或补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应验收。

3、对第5.1.3条的解释。第5.1.3条是针对预制打(压)入桩的成桩质量的。桩位偏差控制是桩基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实际施工时,因成桩顺序不当,测量控制桩走位,轴线放样错误或成桩工艺、设备不完善,造成成桩的最终桩位偏差过大的事例不少,由此导致承台面积扩大,桩群形心与荷载重心错位,或增加桩量,原桩报废。为此,作为强制性要求,必须确保桩位的偏差,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条文中对桩数较多的群桩中的边桩与中心桩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与原规范比,对桩数多的群桩,适当提高了标准。

4、对第5.1.4条的解释。第5.1.4条是针对混凝土灌注桩的,成桩偏位控制的要求理由同5.1.3。鉴于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是工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比预制打(压)入桩更容易产生质量事故。

地基基础与地下防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授课内容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新规范产生的背景《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产生的背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要求,于1998年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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