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密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0)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有效合法的委托书原件及印章的。
教材上的知识点:
1要约邀请是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已撤回的投标文件只宣读其名称,而不宣读期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应采取从评标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经过评标后,确定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定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按规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7、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不应提及具体的投标人和提问时间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11、现场踏勘应在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12、若在评标过程中决定删除某项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此项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而在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与些项工程相关的评分去掉后进行评审。
13、几种投标技巧: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报价法、突然降价法。
14、资格预审的内容:投标人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企业质资等级;企业质量安全环保证书;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的情况;其他资料(奖励处罚)。
15、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的密封要求递送。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授权代表必须有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
16、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但必须说明调整前后文件中内容的有效性。
17、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代表方参加。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视为自动弃权。各投标单位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签字予以确认。
18、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资格审查报告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经历,包括以往类似项目业绩、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的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完成工程情况,还在履行合同情况;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近年来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19、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0、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1、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2、投标单位递送文件时应同时提供不少于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
2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 25、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招投标各种时间的规定: 1、投标截止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20天
2、修改招标文件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5天。 3、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 4、向有关部门报告时间:确定中标人之日≤15天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一、工程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类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前者主要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工程要求十分明确,施工中一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否则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法,即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在合同双方之间得到合理的分摊,即甲方承担工程量风险,乙方承担价格风险。这类合同有利于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前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后者在条款中约定单价调整范围和方法,即采用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中约定,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成本),在此基础上,额
外支付承包商一定数量的报酬。这类合同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很难事先确定,风险很大的项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1)协议书: ①工程概况;②工程承包范围;③合同工期:填写总日历天数; ④质量标准;⑤合同价款; ⑥组成合同的文件;⑦词语含义; ⑧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⑨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通用条款: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③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④质量与检验;⑤安全施工;⑥合同价款与支付;⑦材料设备供应;⑧工程变更;⑨竣工验收与结算;⑩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3)专用条款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工程变更的内容: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
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工程索赔是双向的,通常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施工索赔,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根据索赔的内容不同,可将施工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施工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项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证据:
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低、技术规范等 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施工索赔文件包括: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详细计算书与证据。 2、施工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施工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的计算
在工期索赔中首先要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过失或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施工进度拖延,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是不能给予工期补偿的;只有因业主的过失或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施工进度拖延,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才能给予工期补偿。有时进度拖延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给予工期补偿。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工期索赔有两种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多项可原谅的延期事件时,其工期索赔额并不一定等于每项事件可索赔的时间之和,要注意分析多项事件对工期综合影响的结果。
3)材料费,根据实际消耗量计算,既包括净用量,也包括损耗量。
4)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这类费用随工程延期,将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将相应减少。
5)利润,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将会引起利润索赔。
6)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应区别对待。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等。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因为实际费用法需要依据实际发生的改变记录或单据,所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系统、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2)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项索赔事件以后,按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一种方法。
3)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可以降低索赔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4、施工索赔的审查
对于施工索赔的审查,其重点内容是索赔成立的条件,、索赔依据和证据、以及索赔计算方法和内容的合理性、正确性。
第六章 工程款结算与竣工决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一)
1、建安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1)按月结算,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