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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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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11.基础管理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按规定绘制图纸,完善相关记录、台账、报表、报告、计划及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3)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规范操作,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评分方法

1.按表4-1评分,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以11个大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部分得分。

3.“局部通风”大项以所检查的各局部通风区域中最低分为该大项得分;“通风设施”大项以所检查的分项的平均分之和为该大项得分;不涉及的大项,如突出防治或者瓦斯抽采等,该大项不考核。 4.大项内容中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

A?100?C100?B…………………………………(1)

式中:

A——实得分数; B——缺项标准分数; C——检查得分数。

第5部分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 1.机构设置

(1)矿井设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以下简称“地测”)工作的部门,配备有满足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储量管理、矿井测量、井下钻探、物探、制图等方面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工作机构;

(3)冲击地压矿井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与人员。 2.煤矿地质

(1)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2)在不同生产阶段,按期完成各类地质报告修编、提交、审批等基础工作;

(3)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地质图纸等基础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4)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储量计算和统计管理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规定。 3.煤矿测量

(1)测量控制系统健全,测量工作执行通知单制度,原始记录、测量成果齐全;

(2)基本矿图种类、内容、填绘、存档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规定;

(3)沉陷观测台账资料齐全。 4.煤矿防治水

(1)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做好雨季“三防”,矿井、采区防排水系统健全;

(2)防治水基础资料(原始记录、台账、图纸、成果报告)齐全,满足生产需要;

(3)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水文地质类型明确;

(4)防治水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5)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监测预警系统。 5.煤矿防治冲击地压

(1)按规定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预测预报工作,按规定编制防冲设计及专项措施,防治措施有效、落实到位; (3)冲击地压监测系统健全,运行正常。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重大事故隐患:

20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2)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11.基础管理(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2)按规定绘制图纸,完善相关记录、台账、报表、报告、计划及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实际相符;(3)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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