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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次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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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次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

通知(附: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教师字[2014]3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12.01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次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赣教师字〔2014〕3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按照《教师法 》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下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今年将组织开展第七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此次评选工作按《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14年修订)执行。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公平公正,以教学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重点,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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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和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倾斜,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乐于奉献的教师队

伍,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特别优秀的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 三、评选名额

1.计划评选240名,推荐名额288名(详见附件2)。推荐名额按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类中小学教师(含省属高校附属中小学校教师)比例下达。“中学”中包括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

2.校级领导及教研员推荐名额不超过总推荐名额的15%。各市、县(区)要根据省下达的推荐名额,统筹考虑本地区校际及学科之间的均衡,合理核定本地区各县(市、区)和各类学校的推荐名额。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特级教师是中小学教师的最高荣誉,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要认真组织学习《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14年修订),并借助报刊、教育网、校园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让广大中小学教师充分了解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

(二)坚持标准,择优推荐。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将群众公认的师德高尚、教育教学能力强的优秀教师推荐上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农村一线教师。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三)严格程序,阳光操作。特级教师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需经过学校民主推荐、县级评议投票、市级考察初审、省级评审四个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程序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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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材料审核申报工作。要认真审核推荐人选的资质和有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和复印件,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验明无误后,要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标注、未盖章的一律视为无效)。有关复印材料要按《申请人资质、业绩材料目录》(附件3)的要求,逐人装订成册、装袋,编号(本地邮政代码+两位数序号)后与《江西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表》(附件4)一并报送(一式两份)。同时需报送相关电子材料和个人2寸标准电子照片一张。

有关材料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汇总并填写附件5,于2015年2月13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

联系人:熊礼淼、赖琨,电话:0791-86765187、86765186,E-mail:32163553@qq.com。

附件:1.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14年修订) 2.江西省2014年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申请人资质、业绩材料目录 4.江西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表 5.申请人信息汇总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1日

附件1

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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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赣府发[2013]7号)精神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教师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须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特别优秀的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

特级教师主要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适当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人员。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不含村小负责人),其评选名额控制在总名额的15%以内,同时兼顾各年龄层次的平衡。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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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履行教师职责,坚持“师德为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无有偿家教、私自办班、体罚学生、违规补课、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违背师德规范的行为。凡有违背师德规范经查实或有重大教学事故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3.教学能力突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注重自身能力提升,积极参加教师培训活动,每年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在设区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学能力展示活动或教学竞赛中获奖。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经验,所教班级班风、学风好。本人教育教学经验或先进事迹在市级以上范围交流或宣传。曾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

4.具备《教师法 》规定的任教条件,教龄10年以上,具有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为小学高级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校级领导、教研员参评特级教师的基本条件,可免除有关班主任和班级工作的内容。 (二)具体条件

参评特级教师人员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相应具体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参评具体条件

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近三学年每学年周课时量不少于14节。 ②教研能力强。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中学教师参评具体条件

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现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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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次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附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次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附: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教师字[2014]3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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