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2024年4月17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黄山市松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治理和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松材线虫病,是指因松材线虫侵入感染松树而造成的一种毁灭性松树病害。
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经法定程序确认有松材线虫病疫情,但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域。
重点预防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的重点防控区域。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可感染松材线虫病或被媒介昆虫寄生的树木及其制品,但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处理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等。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行林长制。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防控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联防联治,保障松材线虫病防治。
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 (一)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预防区; (二)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春秋专项普查;
(三)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施行紧急除治措施;
(四)适时组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活动; (五)将松材线虫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承担具体的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疫情监测和专项普查方案的实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普查情况;
(三)制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防治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五)根据监测普查结果,编制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治指挥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落实防治指挥机构部署,开展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七)负责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
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松材线虫病防治先进实用技术。
林业、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预防松材线虫病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对发现并及时报告疫情或者为松材线虫病防治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枯死松树的调查、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