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在通信行业推行
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通信 【发文字号】府法[2005]3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在通信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府法〔2005〕39号 2005年)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 ),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保障通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4]3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通信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仲裁法 ,加强宣传、培训、协调工作
《仲裁法》 是一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法律,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是国际通行 1 / 2
做法和有效手段,学习并掌握仲裁法 ,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通信公司、相关企业的领导,要把学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贯彻琼府办[2004]33号文件,当作一件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省内各通信公司、相关企业可以与海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口仲裁委)加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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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在通信行业推行仲裁法律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在通信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仲裁机构通信【发文字号】府法[2005]3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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