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涉及教育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根本性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我国教育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教育本质,它不仅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任何主体进行一切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是我国教育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教育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教育法律时所应遵循的法制原理。那么,什么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呢?又如何确立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中还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所谓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教育法律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教育立法、教育活动、教育执法和教育司法意义,并能够体现教育法治基本精神的行为准则和法制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的基本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它们都反映了教育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区别在于,前者是促进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后者则是制定和适用我国教育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的基本原则共有九项:(1)重视德育的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原则;(3)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5)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教育的扶助原则;(6)实行终身教育的原则;(7)使用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8)对
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的原则;(9)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上述基本原则是根据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结合教育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的经验,并在继承和吸收优秀的历史教育遗产和外国教育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政策,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其得以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原则还不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要成为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教育法的基本原则能够贯彻全部教育法律规范,而不是只适用部分或者单项法律规范。例如,有关教育性原则、效力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它们是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但不适用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第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教育活动本身,而且在教育立法、教育行政以及教育司法中也应该有所体现。例如,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应该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不仅适用于教育活动的始终,而且,对于教育立法、教育行政以及教育司法都具有指导意义。也就是说,这项基本原则不仅是规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也是处理公民受教育权的诉讼和纠纷的原则。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法的基本原则融合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前者是后者的综合和再造。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四项原则:(1)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2)有利培养人才的原则;(3)维护教育公益的原则;(4)综合为治的责任原则。下面,
我们逐一讨论这四项基本原则。 一、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
所谓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就是指公民具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简称公民受教育权),这是一项公民平等和终身享有的权利,不允许他人非法剥夺,一旦遭受不法侵害即能得到普遍的法律救济。
首先,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对于国家而言,这两项权利要求国家所负义务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国家负有不侵害自由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要求国家必须积极地作为,国家负有保护社会权的积极作为义务。在现代社会,教育是国家的主要责任之一,政府担负着积极给付的义务,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应由政府承担,即使是非义务教育经费,政府也要负主要之责,其余由社会和受教育者分担。但是,由于教育投入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需要,所以,教育投入和发展教育之间的矛盾乃是长期困扰我国教育事业的核心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革教育投入的体制和教育经费的运行机制,2006年3月5日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地提出:“要大力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今年在西部地区实施,明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