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参加,通过后获得相应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北保监局是河北省辖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
河北保监局授权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秦皇岛、承德
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北保监局委托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协助承办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协会可设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考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河北保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
(二)管理考试题库; (三)验收新建或改建考场;
(四)监督、巡视考务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处理严重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五)审查、备案考试中心工作人员; (六)授权并监督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工作; (七)拨付考试费用,监督使用情况;
(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考试情况,公告考试事宜; (九)调整或变更考试协助承办单位。
第七条 省协会负责石家庄市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市协会负责当地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协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符合《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