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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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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内容摘要: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伴相生,消费者的问题并非仅局限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本文拟从另一视角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针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必要性、内容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消费 消费者 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生活的两大主题。在人类生活的早期,人类主要追求生存的需要,如吃饭、穿衣。慢慢地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进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我国国情出发是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的一项重大任务。

符合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节约型社会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另一个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中后者主要是在消费领域。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亲身接触的、要致力为之做贡献的节约型社会概念,也以后者为多。如今,随着工业化浪潮的逐步深入,消费者享受着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但与此同时,一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生产使用中也给社会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现今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已经基本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并通过立法确立了下来。同样,在消费领域中,处于天平另一端的消费者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值得深入研究。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Consum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务时,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如消费者通过自己的选择,自觉抵制藏羚羊绒衫、高油耗汽车,塑料包装袋等公害商品,也就是他们以自己的市场力量,为遏止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消费者社会责任概念的范围和界定

1.消费者的定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把“消费者”定位为“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之所以把消费者定位在“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是由于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与经营者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中,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团体力量与之抗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给予其特别保护的必要。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此的定位是为“权利”而着想。既然我们谈到了反过来的“责任”尤其是社会责任,那么,也需要把这种定位同样反过来,把法人和其他组织加上去。也就是说,虽然在权利的角度上,自然人与法人等组织可以区别对待,但在社会责任的层面,显然二者同样具有社会责任,而且法人等组织由于其自身实力和软硬件条件的优越以及消费行为的规模性,应该承担比自然人更重的社会责任。否则很难想象某种具体的行为,比如在使用“白色污染”的塑料包装袋方面,我们倡导自然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去使用,但对法人等组织大规模的团体消费不闻不问,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中,我们有必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围扩大,使具有社会责任的、同样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无例外地一体适用,这样才能够体现实质公平。

2.“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关系。相对于社会责任这一名词,“消费者义务”似乎更广泛地被提及。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CI)所说的消费者义务: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市场力量驱逐劣习,促进优良惯例,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但细究其内容,实际上是指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行为中彼此的给付等民事义务外,消费者并不对经营者承担额外的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出于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对消费者只规定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义务。说“消费者义务”则是体现消费者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参加人经营者的义务,而体现着一种额外的负担,显然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国际消费者联盟所说的消费者义务,从内容来看,实际上不是相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而是相对于全体消费者、整个社会的义务,实质是一种类似于社会责任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这是个别消费者对全体消费者的责任、当前消费者对未来消费者的责任,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肩负的道义责任,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所以,我们在研究中提“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更为恰当。

3.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生产的商品和行为。消费者社会责任更多针对的是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而不应是“危害性商品”相关行为这类概念。因为“危害性商品”更多地已被《刑法》、《产品

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市场规制、法律所禁止,真正在公开市场上对全体消费者流通并不多见,又或其买卖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此时危害性商品的“消费者”应负的则大多已经是法律责任了,不是社会道义责任。所谓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其本身并非危害性商品和危害性行为,无法进行法律上的直接禁止和规制,但从长远来看,它却是社会整体丧失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原因之一,会带来污染环境、损害人类健康、威胁人类生存等恶果。例如各种一次性商品的消费虽然能给消费者带来眼前的方便,也不违反有关法律,但从长远来看会给社会带来废弃物公害、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等后果。这正是我们倡导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之所要针对的。 (二)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特征

1.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消极责任。依据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若某法律主体有积极行动的义务,以促成某种法律状态或事实,则该行为义务即为作为;反之,若某法律主体有消极不为的义务,则该消极不为即为不作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基本属于不作为,该责任也应为消极责任。 2.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基本属于道义责任。如前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具体民事关系中的消费者义务不同,前者是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而后者则体现为消费者在与其相对方经营者构建的民事关系中的义务。由于不是法定义务,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更多的体现一种道义教育的意味,需要我们去通过立法执法等大力倡导,使可持续消费观念深入人心,使消费者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是为其规定不为一定行为的消极后果,甚至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的。既为道义责任,则为实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多采取经济的、舆论的、教育宣传等非强制性手段。但随着社会发展,也不排斥采用国家立法形式规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道义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当然,法定责任并不等同于强制责任,纵使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普遍上升

为法定,其规制手段依旧将采取经济的、舆论的、教育宣传等非强制法律调整手段。在极少数情况下,仍不排除采取制裁性手段,前述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亦由制裁性手段调整。

其他方面,如消费者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消费者,尤其关注该主体是否危害社会整体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全体消费者、全社会;消费者社会责任调整的是个别消费者和全体消费者的关系、当前消费者和未来消费者的关系、个体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关系。

确立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适应以消费者为主导的经济体系的需要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人类消费活动与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相互融通的产物。晚期重商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其著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就提出和论证了消费者适度消费的原则。早期空想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设想的“乌托邦消费模式”里则包括消费健康和美好消费生态环境等问题。意大利的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则倡导消费生活平均化、衣食消费季节化、文化消费文明化的太阳城消费模式。这些共同反映出:前工业化时期关于消费社会性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都已有了零星的朴素观点。 真正把消费者的地位和责任提高到支配和主导地位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说”。此说由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倡导,其认为消费者在经济体系中起至高无上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消费者应承担起主导者的责任,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之相对的则是“经营者主权说”。笔者认为,二者都有其合理性,是消费者主权还是经营者主权,应该到具体的经济体系,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供求关系。当某种经济体系中是供大于求,那么消费者占有更多主导和主权的地位;当供不应求时,则正好相反,经营者更多拥有主权地位。 在当今普遍已从生产者主导转型为消费者主导的经济体系中,消费者发挥着以其选择驱逐劣质经营者、实现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投票作用。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倡导和确立也自然不容回避的,并且更应切实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抑制消费误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消费误区属于短期行为,其特点是为了满足眼前的一时之快,而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应对消费者利益进行区分,即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期来看,似乎减少了消费者的获利和享受,但从长远来看,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是符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的。与之类似的“股东长期利益说”已被美国法院采纳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办案原则。 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美国,消费者了解到在人们捕捉金枪鱼时,许多海豚也身陷罗而被捕杀,于是一场抵制金枪鱼产品的运动广泛展开。直到1990年,主要金枪鱼产品厂商宣布,将只加工用不危及海豚的方法捕捉到的金枪鱼,这场运动才平息下来。这是一件消费者为可持续发展,自觉牺牲短期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事例。虽然从这以后美国市场上的金枪鱼产品供应大幅减少,价格大幅提升,使消费者多有不便,短期利益受损,但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利益得到了保障。

(三)维护社会公德、遏制炫耀性消费的需要

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认为,人类有社交和尊重的需要。但在现今社会,一

些消费者将其发展为炫耀消费,身着珍稀动物皮毛,出驾高油耗汽车,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应该说,炫耀消费的心理在破坏资源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德的消费行为上是主要的祸根之一。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阶段,消费者的心理很不成熟,难免存在着盲目的从众和攀比心理。如果这种炫耀消费继续发展,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在带来了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同时,更造成了社会道德底线的降低。

因此,我们倡导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打刹消费中的各种不良风气,引导当代人建立健康的消费观。

(四)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扩展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自然要使自己的消费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们说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这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而其“扩展”则表现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除了要符合当代的公序良俗外,还要关注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后代公序良俗。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目前,国内外尚未有“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的表述,与之相关的是部分官方文件中所称的“消费者义务”。如前文所述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消费者义务,实际上指的是社会责任。

类似的范例还有: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之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的知识,并有采取自主的、合理的行动,以积极的促使消费生活安定及改善之任务。”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主动吸取专业知识来维护利益,并可采取自主、合理的行为来促进消费者生活水准提高。”我国《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遵守营业服务秩序;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 根据前文所述,参照国内外相关经验,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消费者在消费中有一种责任,即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例如,消费者应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责任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消费行为。例如,消费者不应在公共场所吸烟;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责任。例如,消费者不应将一次性餐具随意丢弃;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当然,上述四点仅是对消费者社会责任

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内容摘要: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伴相生,消费者的问题并非仅局限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本文拟从另一视角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针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必要性、内容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模式。关键词:消费消费者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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