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

三、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一)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过窄

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也就是指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即被留置

的对象。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事留置权的客体是动产,但物权法对动产的范围,即哪些可以被归为动产,或动产如何定义均未作规定,特别是有价证券能否归为动产成为商事留置权客体亦未予以明确。对于商事留置权客体是否包含有价证券,理论界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有价证券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有学者认为留置权标的物可以包括有价证券,但应当以无记名有价证券为限,而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需要经过背书方可,故不可作为商事留置权客体;也有学者认为,留置财产应限于动产,不动产则应排除于外。在解释上,有价证券亦可成为留置财产。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商事留置权的留置标的物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模糊,从这个角度出发,这种现状并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糊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 (二)商事留置权的“非同一法律关系”认定模

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但是这其中的“

企业间留置除外”的表述过于笼统,这会产生一系列令人不能确定的问题,如怎样认定企业间留置权的发生?何时商事留置权可以发生?上述问题规定原则不易操作。在法律实践当中,总是因为规定模糊而导致出许多争议。所以笔者认为,如何认真理解“企业间留着除外”

这一条文的真正含义,对以后商事留置权理论的发展至关重

要。

(三)商事留置权行使限制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此条款以“同一法律关系”作为普通债权人可以进行留置的财产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而其但书规定,扩大了商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障企业债权的实现,确保交易安全。如此简单的但书规定,虽然立法者认为是“判断标准的简化与明确”,但实际上扩大可留置财产的范围的同时,又不加以任何限制,是对债权人利益过于绝对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利益过于绝对的限制,这样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与留置权制度的宗旨相悼。同时,这样的做法也极有可能导致留置权被无限扩张和滥用的情况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产生诸多争议,对经济活动中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故笔者认为,应当对可留置财产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定。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

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三、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分析(一)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过窄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也就是指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即被留置的对象。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事留置权的客体是动产,但物权法对动产的范围,即哪些可以被归为动产,或动产如何定义均未作规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10zk72rv88n6j4879hw6x2111f20r00ber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