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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器材借用及损坏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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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器材借用及损坏赔偿办法

一、仪器设备在院内部借用时,须经分管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借方要出具部门领导签字的批条。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要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借方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到期末未归还者,要主动追回。

二、仪器设备借给外校单位使用时,要签订借用协议,经院主管领导和中心批准,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在借用期间,如有损坏,由借方赔偿所有损失。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

三、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发生丢失、损坏及人为破坏时,实验中心主任要立即报告学院。

四、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严重损坏的,视为责任事故,其表现主要有:

1、管理、保养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2、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3、未取得上机操作证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5、违反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

6、不执行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设备,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 五、凡属责任事故,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

1、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造成设备报废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不影响设备性能,技术指标无变化的,只计算修复费。

3、设备损坏后,虽然修复,但技术指标下降,只能按降档使用的设备,按其技术指标下降的情况计算价格。

4、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原则,赔偿金额控制在设备总价的20%、60%、100%三个档次。赔偿经济损坏计价,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务委员会,自2015年9月1日执行。

淮阴工学院设计艺术学院

实验器材借用及损坏赔偿办法

实验器材借用及损坏赔偿办法一、仪器设备在院内部借用时,须经分管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借方要出具部门领导签字的批条。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要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借方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到期末未归还者,要主动追回。二、仪器设备借给外校单位使用时,要签订借用协议,经院主管领导和中心批准,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在借用期间,如有损坏,由借方赔偿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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