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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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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

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四、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

(一)港口岸线使用

1、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建设规模等符合《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审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位置、范围、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岸线总长和水陆域面积等;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和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

(4)发改、海事、航道、水利、规划与国土等部门意见。

2、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和千吨级及以上内河泊位的深水港口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码头审批程序

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时间: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2004年)《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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