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内部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采用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检验检测目的的实现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工业锅炉内部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准确、结果可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小型锅炉的内部检验。 3.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
(5)《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 (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8)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4.职责
检验检测人员按照检验实施细则完成检验检测任务,规范填写检验检测记录,及时编制检验检测报告,对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5. 检验控制流程图
检验控制流程图见本实施细则附录1。 6.检验控制要求
6.1对检验人员的要求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
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锅炉检验工作,在从事检验期间,检验人员必须有2名,并需佩戴有效检验资格证胸卡。 6.2检验检测的准备工作
6.2.1检验检测人员应做的准备工作
(1)根据炉型的结构特点,查阅并携带相关规程、标准、实施细则;
(2)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定检验方案;
(3)准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自身安全防护用品; (4)携带内部检验原始记录。 6.2.2使用单位检验前准备工作
(1) 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保养记录、管理人员或领导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检测资料等,对于首次检验的还有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2) 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并通风换气;
(3)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燃料供给和点火装置必须上锁);
(4) 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 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检验用电源应该是安全电源,锅筒内是12V电压的电源,比较干燥的炉膛、烟道内并有安全措施时可以采用不超过36V的电源);
(6) 对于需要登高检验检测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当搭好脚手架;
(7) 确定现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的锅炉管理人员。 6.3 检验检测的实施 6.3.1 锅炉技术资料审查:
(1) 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 与锅炉安全相关的出厂、安装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 查阅锅炉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并有无异常情况记载;
(4) 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或已有防范措施;
6.3.2 检验检测前安全检查
检验检测前检验人员应当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检验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用品应装束整齐,同时安全监护人员全程监护。 6.3.3内部检验检测的重点
6.3.3.1 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检测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对存在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6.3.3.2锅筒 (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 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 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 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 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4)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 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 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 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6.3.3.3 管子:
(1)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 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 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6.3.3.4对于采用T 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6.3.3.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3.3.6 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
6.3.3.7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 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6.3.3.8 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检验:
(1)安全阀选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校验,并在有效期内,铅封是否完好,表面有无锈蚀,排放管、疏水管是否完好;
(2)压力表选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过计量检验单位校验,并铅封,且是否在有效期内,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压力表连管是否有堵塞;是否有存水弯管,其内径是否符合要求;三通阀门有无锈蚀,是否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
(3)水位表有无高、低正常水位标志,放水管是否完好,考克有无锈蚀,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汽、水连管是否有堵塞;
(4)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是否装有高低水位报警及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5)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锅炉,有无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6)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有无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7)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及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有无超温报警装置。 6. 3.3.9 附属设备检验
(1)给水系统、主蒸汽系统有无异常情况;
(2)附属设备:炉排、上煤机、除渣机、鼓风机、引风机外表有无损坏,保护罩是否能起安全作用;
(3)分汽缸有无异常情况;
(4)水处理设施、设备外表状况是否良好;
(5)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是否有锅水取样器,取样器是否有可靠的冷却水。 6.4.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填写要求
(1)记录应当在检验检测时完成,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检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填入记录;
(2)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3)在原始记录中详细记载缺陷的位置、范围、程度,原始记录包含的信息量应不少于检验报告的内容;
(4)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无损检测报告;
(5)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确需修改之处不应涂擦,可划去后在旁边标注修改人; (6)按照锅炉内部检验原始记录的内容完整填写。 6.5 例外情况的处理方法
(1)在检验过程或检验结束后,客户对检验产生异议时,检验人员应对客户进行解释,如客户还不满意,可向本所相关负责人反映;
(2)检验前准备工作没有按要求进行准备的,检验人员应对客户进行解释,并有权拒绝检验;
(3)检验过程存在影响人身安全因素时,检验人员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解释,并有权终止检验;
(4)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如是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况下,检验人员应停止检验;如是不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况下,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验。 6.6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
(1)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的内容应根据原始记录填写,格式应符合规程规定,单位名称应填与单位公章一致的全称;
(3)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签字须本人手签或电子签名,不得使用私章代替;
(4)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受检单位,一份我所存档; (5)执行《检验检测报告控制程序》。 7.引用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4)文件控制程序; (5)记录控制程序; (6)检验检测设备管理程序; (7)检验过程控制程序; (8)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9)检验检测报告控制程序。 8.涉及的技术记录
(1)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2)工业锅炉内部检验原始记录; (3)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