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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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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旧标准 :SDGJ 63-84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Plan Design for

Substation

Technical Code of General

DL/T5056 — 1996 前

(1991)12 号文《关于下达 1991 年度电力勘测设计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计

化、科研、情报计划项目的通知》

设计技术规定》 SDGJ63—84( 试行 )修订而成。

,由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变电所总布置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定试行以来的经验,征求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完成本稿。

本规程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

业标准,名称改为《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北京市安德路 65 号,邮编 100011)。 500kV 变电所和城市变电所的有关内容,对

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技术经济指标等做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本规程修订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程的水平,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程的附录 A 为提示性的附录。 本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规程的参加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送变电处。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永滋、胡开科、陈国燕、王静。

1 总

1.0.1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法令,并遵守本规程的设计原则和技术 要求,使设计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能获得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

1.0.2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

110~ 500kV 新建和扩建变电所的设计。 1.0.3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应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工程量和建、构筑物等 设施的拆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优化设计方案。

1.0.4 本规程根据国家标准

GB50187 — 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所定的原则进行编制,变电所的

总布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建设的变电所,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总 体 规 划

2.0.1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 生、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2.0.2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要求、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所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结合。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用土地。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以上原则,对所区、生活区、水源地、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所道路、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2.0.3 城市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山区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地形、山体稳定 和开挖边坡的影响。

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及其他空闲场地进行绿化。扩

(改 )建工程应注意

保护原有绿化。

2.0.5 变电所附近有污染源时,总体规划应根据污染源种类和风向,避开对所区的不利影响。 2.0.6 变电所的生活区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临近所区建设或易地建设。

2.0.7 变电所应具备可靠的水源,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变电所的生产及生活污水 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0.8 新建变电所的进所道路、生活区、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应纳入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 总体规划实施,上述设施的建设标准、平面布置和高程衔接应由变电所主体设计单位统一规划。

3 总平面布置 3.1一般规

3.1.1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并不宜堵死扩建的可能。

3.1.2 所区总平面宜将近期建设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以利分期建设和节约用地。城市户内变电所土建工 程可按最终规模一次建设。 3.1.3 330kV 和 500kV 变电所,宜将附属建筑集中布置在所前, 合布置。

22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附属建筑宜集中或联

3.1.4 变电所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当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错层布置。

山区变电所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应注意边坡的稳定及坡面处理。

3.1.5 城市户内变电所与所外相邻建筑物之间应有消防通道。

3.1.6 主控制楼、通信楼、屋内配电装置、微波塔等建、构筑物以及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电容器装置等 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可靠的地段。

3.2 主要建、构筑物

3.2.1 主控制楼 (室 )宜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巡视检查、观察屋外设备和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声影响的地段, 宜位于配电装置一侧、两配电装置之间或所前。 3.2.2 主控制室宜有较好的朝向,炎热地区宜面向夏季盛行风向,并避免西晒。

3.2.3 各级电压的屋外配电装置应结合地形和所对应的出线方向进行平面组合,避免或减少线路交叉跨越。

配电装置相互间的相对位置应使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至各配电装置的连接导线顺直短捷、场内道路

和电缆的长度较短。

3.2.4 城市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宜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3.2.5 通信楼宜与主控制楼毗连布置,必要时也可单独布置,但微波塔均应靠近微波机房布置。

3.3 辅助和附属建筑物

3.3.1 变电所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采用联合建筑 和多层建筑。

3.3.2 材料备品库、检修间、汽车库等可组成联合建筑布置在所前,也可利用所内空地因地制宜单独布置。 3.3.3 采暖锅炉房宜布置在采暖建筑集中处;燃煤锅炉房宜位于所区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附近宜设 小型煤场。 3.3.4 消防器材间宜布置在主变压器、电容器等带油设备附近。

3.3.5 变电所的行政办公用房应采用联合建筑布置在所前,也可与主控制楼联合布置。 3.3.7 污水泵房、雨水泵房等排水设施宜布置在所区场地边缘地带的最低处。

3.3.6 城市地下变电所的通风小室、检修吊物孔小室和人员出入口小室的布置应与城市规划协调。

3.3.8 变电所的供水建、构筑物 (主要有深井泵房、生活消防蓄水池、生活消防水泵房等 布置,并宜布置在所前,也可布置在其他地段。

)宜按工艺流程集中 3.3.9 所前建筑及设施应结合工艺所形成的总平面基本格局和进所道路的方位进行布置,并宜面向城镇、当地主要道路或生活区。

3.3.10 所前建筑宜采用以下两种布置形式。

3.3.10.1 庭院式:建筑物沿所前场地周边布置,中间为道路及绿化用地; 3.3.10.2 通道式:建筑物布置在所区主入口道路两侧。

3.4 围墙和出入口

3.4.1 变电所所区围墙形式应根据所址位置、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远离城市的变电所宜采用 2.2~ 2.5m 高的实体围墙;城市变电所或对所区环境有要求的变电所可采用花 格围墙或装饰性围墙;高压设备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实体围墙。

3.4.2 所区围墙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便于保卫的原则力求规整,地形复杂或山区变电所的所区围墙应结合地形 布置。 3.4.3 变电所的主入口及进所道路宜有较好的对景。

3.4.4 变电所主入口的大门、传达室、围墙可进行适当艺术处理,并与所前建筑相协调。城市变电所的 主入口选择及处理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和街景相协调。

3.4.5 所区大门宜采用轻型钢门,门宽应满足运输所内大型设备的要求。 3.4.6 所区砖围墙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宜为

30m。在地质变化处应设沉降缝。

3.5 建、构筑物间距 2 的规定。

3.5.1 变电所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3.5.2 变电所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表 1

序 号

建、构筑物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 * 类 别

最低耐火 等 级

一 1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主控制楼 (室 ) 通信楼

戊 戊 丙 丁 丙 丙 丙 丙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2

3

配电装置楼 (室 )

每台设备充油量 60kg 及以上 每台设备充油量 60kg 以下

4 5 6 7 二 1 2

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和设备支架、微波塔 油浸变压器室

可燃性介质电容器室 油浸电抗器室 (棚) 辅助生产建、构筑物 油处理室 检修间 天桥

下部无电缆夹层 下部有电缆夹层

丙 丙 丁 戊 丙 戊

露天固定油罐 (绝缘油 )

3 4

5 6 三 1 2 3 4 5 6 7

总事故贮油池

给排水及生活、消防水泵房 附属建、构筑物 办公室 警卫传达室 汽车库 材料库 锅炉房

生活水塔、水池 消防器材间

三级 三级 丁 戊 丙 丁 戊 戊

二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材料库 (仅贮藏非燃烧性材料 )、工具间

8 *

火灾危险性系按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考虑。

表 2

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 耐火等级 屋 外 配

二 级

三 级

建、构筑物最小间距 (m) 可 燃 介 质 电 容 器 室 (棚 )

所内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所内道路

一、 级

二 三

(路边)

围 墙

总 事 故 贮

建、构筑物名

一、一、 电

一、

一、二

丙、 丁、 戊类

耐 火

10 12

10

12

无出口时, 1.5 有出口,但 无车道时,

三级

产建 筑

级 12

* 4

10 2)

12

14

3.0 有出口,有 引道时, 6~ 88

4) 10

屋外配电装置 屋外 主

变压

10 -1)

5

10 15 12 20 25

1

3)— 5~ 10 > 油 量 (t)

10~ 50 > 50

10

— — 20

30

25

10

— —

15 5 10

12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 棚 )

油浸电抗器室 (棚 )

露天油库

10 12

15

15 —

20

5

1

25 — 10

总事故贮油池 所内 生 活建 耐 火 等 级

三级

10

12 7 8

1 无出口时 1.5 有出口时

3.0 1

一、二 级 15

10 12

6

4)

筑 12

14

12

20

7

4)

围 墙 4) — 1

注: 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主变压器和可燃介质电容器设备外廓

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

5m 以内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

3m 的水

3m 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 5~10m 时,在

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设备总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

5.屋外配电装置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架构计算,当继电器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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