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及供用电管理,提
高电网供电的安全性、经济性、稳定性、可靠性,实现电力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勘探开发生产区域,
生产办公和生活区的电力建设、运维和用电管理。
第三条 生产运行处是公司电力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电
力建设总体规划,电网新、改、扩建方案、电力检修方案的审批及供用电管理。建设单位负责新建站场的电力线路建设和钻井、压裂、试气阶段的用电管理。生产单位负责油气生产阶段的电网运维和用电管理。
第二章 电力系统建设
第四条 电力系统建设应纳入公司产能建设总体规划,与井
位部署同步规划,整体布局。所有产能建设和开发方案含有电力系统建设工程的,须报生产运行处进行方案审核把关。
第五条 电力建设以经济实用为原则,所建变电所和输配电
线路应尽可能辐射整个区块所有平台。集气增压站按站场等级相关要求建立电力专线或双回路,平台实行钻采一体化线路,线路建设应满足不同阶段用电需求。
第六条 预探评价期间电力建设视钻机需求而定,以柴油为
动力的钻机可先不建设电力线路。开发井平台电力建设应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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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同步进行,开钻前满足用电条件。
第七条 钻井平台电力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钻井、压裂、
试气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运维。标准化井场建设完成后,10天内完成电力线路相关资料及产权移交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和办理过户手续,并协助生产单位与地方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八条 电力专线建设由生产运行处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
建设,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电力系统设计和施工标准除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外,还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导线选择。10KV架空线路全部采用钢芯铝绞线,主干线截面积选择,根据负荷情况计算确定,不应小于φ120mm2,支干线和后期需要平台增压的不应小于φ95mm2,分支线选用不应小于φ70mm2。
(二)档距。混凝土电杆之间档距宜以50米为标准,特殊地形条件下不超过70米,铁塔之间档距不超过150米。遇极特殊地形地段,档距确实达不到以上要求,由设计部门现场踏勘,生产运行处、地方电力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确定。
(三)变压器台。应符合《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设计标准图集》要求,杆上安装的变压器台对地距离不低于2.5米。保护避雷器安装应有专门的横担,跌落开关、避雷器与变压器的连接线要通过避雷器横担针式绝缘子绑扎,跌落开关上静触头引线与架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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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的连接要采用引线横担过渡,引线要牢固绑扎在引线横担绝缘子上。
(四)线杆、设备标识。所有杆、塔应标识有线路名称、杆号、故障报警电话等。开关、隔离刀闸等要有设备编号。按照规程要求需要安装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地点,标识、标牌必须齐全完好。
(五)支线必须安装刀闸,支线故障处理不得影响其他线路运行。
(六)电缆。电缆头工艺制作及安装要规范,连接应使用接线端子,每条电缆出线应有标识牌,标明电缆名称、编号、长度、规格型号。电缆排列整齐,工艺规范,沟内无油污和积水,电缆沟盖板平整,绝缘胶皮性能良好。电缆敷设交叉跨越、过路应穿保护管。
(七)配电柜。设备应安装牢固,柜内元器件无过热现象,配电盘布线整齐,无裸露线头,接点连接良好,无氧化。
(八)配电间。接地装置完好,接点无松动,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合格,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电力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条 新建电力线路及低压设备设施的质保期为一年,从
竣工验收合格,送电投入运行之日计算。试气投产交接前,运维组织和用电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交接后,由生产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应掌握本单位电力系
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协调处理电网故障和停电事故,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运行故障台账,所有停送电情况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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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公司调度室。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应定期更新完善低压供电设施台账,每
年年底向生产运行处报送一次。对所属低压供电设施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按标准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有低压供电设施检、维修能力的单位,须配备相应的电气专业人员和专用检测设备;其他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低压供电设施的检维修工作。检测维护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修保养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做到及时消除用电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 春秋季检修制度。公司每年4至5月、10至11
月组织开展一次春、秋季电力检修,及时消除存在缺陷,提升电网保障性能。生产建设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电网检修计划,报生产运行处审批后执行,检修时严格遵守检修方案和停送电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制度。电力线路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隐患。雷雨大风多发天气,根据需要对重点部位加强巡查,开展诊断性巡视和监察性巡视。重点做好防雷工作,对运行避雷器要按时试验和轮换,对避雷器引下线、接地极和脱离器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维护或更换;变电所、压缩机配电间等重要场所要做好防止雷电波入侵的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35千伏及以上重要进线断路器的倒闸操作、检修
试验,35千伏及以上供电线路跨越改造施工项目须提前2天向生产运行处上报计划书,细化施工方案和操作步骤,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明确作业时间,经生产运行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故障处理。为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故障查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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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作必须在线路停电状态下进行。故障处理要开具《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见附件6)。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电力系统维护承包商要备足应急
物资、备品备件,尤其是避雷器、保险等相关附属材料,发生停电或接地等故障时,应能在2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
第十八条 输(配)电线路管理要求:
(一)35KV输电线路故障停电率不应高于2次/年,10KV配电线路故障停电率不应高于4次/年。
(二)误操作事故为零。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管理。无人值守35KV变电所,应配备
一名电力调度,有人值守变电所可由所长兼任电力调度,电力调度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应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电力调度应严格服从上级电网(地方供电部门)调度机构的调度,严格执行上级调度指令,并做好记录和录音。未经电力调度指令,任何人不得操作所内任何设备。接受电力调度指令的值班操作人员、运行维护检修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各作业区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力系统相关
业务的联系协调工作,与地方供电部门、运行维护承包单位、变电所电力调度之间进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日常用电及事故处理、电网检修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处理和电网检修的安全,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和影响范围,保障生产需要,所有停送电指令必须在作业区做好相关准备、双方互相告知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区应将事故处理及电网检修情况及时汇报厂级生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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