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类 别 单位类型 A 高等院校 B C D 省 属 科学研究机构 设区市属 县(市、区)属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正高级 ≤20 ≤15 ≤10 ≤8 ≤20 ≤12 ≤8 副高级 ≤30 ≤30 ≤30 ≤27 ≤30 ≤28 ≤12 ≤50 按 需 设 置 中级 初级
备注:1.高等院校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B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2.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院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C类高等院校;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D类高等院校。
3.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分别参照A、B、C类高等院校。
4.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A类高等院校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上述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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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机构类别 机构等级 正高级 ≤3 ≤2 ≤1 ≤1 ≤20 ≤16 ≤14 ≤5 ≤4 ≤3 副高级 ≤32 ≤23 ≤14 ≤10 ≤30 ≤24 ≤21 ≤30 ≤25 ≤20 ≤50 按需设置 中级 初级 高中 普通中小学 初中 小学 幼儿园 省级 教学研究机构 设区市级 县(市、区)级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A类 B类 C类 备注: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2.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相应教学研究机构执行。 3.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岗位按教师任教学段分别设置。
4.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对同类学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统筹设置,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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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类 别 单位类型 三级甲等医院 三级乙等医院 医疗机构 二级甲等医院 二级乙等医院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省 属 疾控机构 设区市属 县(市、区)属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正高级 ≤15 ≤11 ≤10 ≤7 ≤5 ≤5 ≤16 ≤15 ≤11 副高级 ≤25 ≤19 ≤15 ≤13 ≤15 ≤15 ≤29 ≤25 ≤19 按需设置 ≤50 按需设置 中级 初级 备注:1.本指导标准中医疗机构指实行评估定级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 2.未评估定级的省属医疗机构参照三级乙等医院;未评估定级的设区市属医疗机构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未评估定级的县(市、区)属医疗机构参照二级乙等医院。 3.由二级医院成建制转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二级甲等医院。
4.卫生监督机构、疗养康复机构、卫生保健服务机构、血液中心等其他卫生事业单位,省属参照三级甲等医院,设区市属参照三级乙等医院,县(市、区)属参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5.儿童医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6.对具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省临床医学中心,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业,或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7.上述条款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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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专业技术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单位类型 省 属 设区市属 县(市、区)属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正高级 ≤16 ≤12 ≤8 副高级 ≤24 ≤18 ≤12 中级 初级 ≤50 按需设置 备注:1.农业、水利、工程技术、林业、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按照此标准执行。 2.实行评估定级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120号)规定标准设置。国有林场根据《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54号)有关规定设置,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按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3.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可在高于相应岗位等级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4.对于体育事业单位中被上级运动队征调一年以上的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征调期间,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列。 5.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6.对各地优势产业、重点项目所属事业单位,副省级城市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8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各设区市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各县(市、区)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2.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专业领域相近、人员交流频繁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统筹设置,集中使用。 8.上述条款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和按照人社部发〔2024〕120号、人社部发〔2015〕54号文件规定设置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均按不超过40%把握。 — 6 —
附件5
支持保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单位类型 省 属 设区市属 县(市、区)属 照该标准执行。 2.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专业领域相近、人员交流频繁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统筹设置,集中使用。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正高级 ≤14 ≤10 ≤8 副高级 ≤21 ≤15 ≤12 中级 初级 ≤50 按需设置 备注:1.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以及本通知中未明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按
附件6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阶段性目标 2035年前预设置目标 2028年前预设置目标 2024年前预设置目标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正高级 ≤6 ≤4 ≤3 副高级 ≤14 ≤11 ≤7 中级 初级 ≤50 按需设置 备注:乡镇基层所属(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 6 —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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