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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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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章

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法的作用:⑴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⑵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⑷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加强国际卫生合作。

卫生法的特征:⑴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⑵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⑶融入大量技术规范;⑷反映社会共同要求;⑸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卫生规章。地方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等。 卫生法律体系:国家全部卫生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法律制度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卫生法的制定(卫生立法):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卫生法制定的原则(卫生立法的原则):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原则;⑵法制统一的原则;⑶民主原则;⑷实事求是原则;⑸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与实现。

卫生法实施的方式:⑴卫生守法;⑵卫生执法;⑶卫生法律适用(规则: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④新法优于旧法⑤不溯及既往原则);⑷卫生法律监督。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⑴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⑵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⑶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哪些人,或者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卫生法的溯及力: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 卫生法律责任: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⑴行为具有违法性;⑵由法律明确规定;⑶具有国家强制性;⑷由专门机关追究。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⑴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⑵法律事件: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时间和社会事件。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⑴行为的主体合法;⑵行为不超过权限;⑶行为内容合法;⑷行为符合法定形式;⑸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主要表现形式。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⑴确定力: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⑵执行力: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⑶拘束力: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卫生监督主体(卫生执法主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⑴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⑵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⑶法定的监督权利;⑷独立的监督活动;⑸有限的监督权利;⑹垄断的执法资格。

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 卫生监督人员(卫生执法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卫生执法人员。

第二章 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⑴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活动;⑵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活动;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规范性行政活动;⑷是具有救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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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⑴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⑵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⑶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⑷对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⑸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的范围。405~406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不同层级及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具体分工和权限。406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复议职权,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 卫生行政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承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的部门。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主要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⑴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⑵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⑶卫生行政复议的审查。⑷卫生行政复议的内容,⑸卫生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⑹卫生行政复议决定,⑺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407~409 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审判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活动,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裁。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⑴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⑵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原则,④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⑤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制裁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与有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国家机关处理行政争议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⑴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⑵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行政机关行政权关系。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动管辖,指定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413~414

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期限(10日内),证据的收集和调取,不予采信的证据。 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⑴起诉,⑵受理,⑶审理。414~41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⑴两者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⑵两者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⑶两者在成都上都是基于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⑴在一定条件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适用;⑶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性质 受理机关 适用程序 受理范围 审查范围 法律效果 行政复议 行政程序活动 体现了国家行政权 是行政内部监督 与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 行政程序 大 合理性 合法性 经过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才是结局复议 2

行政诉讼 司法活动 体现了国家司法权 是司法监督 由人民法院受理 司法程序 小 主要审查合法性 两审终审制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卫生行政赔偿:416~420

第五-章 卫生监督依据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做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特征:⑴调整的范围广泛;⑵与医学紧密联系;⑶融入大量技术规范;⑷反映社会共同要求;⑸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宪法>卫生基本法>部门卫生法>卫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卫生法规。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适用规则: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⑵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⑶新法优于旧法;⑷同位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卫生标准:为保护人体健康,对医药卫生、食品卫生等诸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卫生标准的分类:⑴按审批权限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⑵按约束力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信标准;⑶按性质划分:技术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专业标准,综合卫生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卫生标准的作用:⑴卫生监督监测检验的规范性依据;⑵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⑷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卫生监督政策依据:64~66

卫生监督的调查取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收集证据和审查判定两个方面。 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合法原则;回避原则。

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方法:⑴调查询问;⑵抽样取证(抽样取证应当遵循公正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并注意以下问题:①必须如实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②抽样时应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抽样人参加;③抽取样品后应予以加封,并如实记录加封情况;④样品抽检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检验机构;⑤抽样取证,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由抽样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⑥抽取的样品要一式三份,其中当事人、抽检单位各留存1份,送检验机构1份。);⑶委托鉴定;⑷现场勘验;⑸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特点:强制性、执行性、期限性);⑹复制。 卫生监督证据:在卫生监督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卫生监督证据的特点:⑴卫生监督证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⑵是卫生行政部门所认定的事实;⑶其功能在于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

卫生监督证据的分类:⑴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⑵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⑶言证和物证。

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卫生监督证据的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查证、鉴别和核对,以判断其真伪及是否齐全的活动。审查是运用的前提。

卫生监督证据审查的任务: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卫生监督证据的运用:卫生行政部门运用证据证明、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对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处理决定。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以及的证据:有些证据材料必须在其他证明材料的印证下才有证明效力,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时,它就无法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⑴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⑵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⑶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⑷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等。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明效力:126~127

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

卫生监督手段: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为贯彻卫生法律规范,依法实施卫生监督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卫生监督宣传教育:将卫生法律规范和基本原则、内容向社会做广泛的传播,使人们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认识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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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一般性宣传教育;具体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的特征:⑴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⑵卫生行政许可是赋予申请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⑶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的意义:⑴有利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⑵有利于国家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⑶有利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⑷有利于保护卫生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⑴公正、公平、公开原则;⑵便民原则;⑶效率原则;⑷信赖保护原则;⑸合法原则;⑹监督责任原则;⑺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原则。

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⑴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⑵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⑶权利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⑷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⑸共同许可、条件许可和委托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⑴法治原则;⑵保证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许可权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⑶适应形式发展需要原则。

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范围、形式:72~73

许可证的效力:⑴证明力(证明持有者的权利能力,证明持有者的行为能力);⑵确定力(许可证一经颁发,即具有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⑶拘束力。

许可证的无效:由于申请人不当或违法获取许可证后被宣布该许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许可证的失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许可活动业已完成,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许可证的中止:许可证暂时失去法律效力。

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违法行为,行政部门撤销其许可证,使许可不再存在。 撤销—由于许可行为的无效而引起的,该许可证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注销—由于失效引起的。

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和控制,包括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对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情况进行察看、监督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检查的特征:⑴依职权性;⑵具体性;⑶单方性;⑷非处分性。

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为了达到卫生监督检查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调查、查验、查阅资料、统计。

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部门为鼓励先进,对自觉遵守卫生法律规范,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卫生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精神利益或物质利益的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奖励的特征:⑴赋权性;⑵鼓励性;⑶主动性;⑷肯定性。 卫生行政奖励的条件:⑴行为性;⑵先进性;⑶法定性。

卫生行政奖励的原则:⑴奖励合法原则;⑵民主公正原则;⑶功奖适应原则。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⑴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⑵是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制度;⑶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⑷是具有制裁性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⑴处罚法定原则;⑵公正、公开原则;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⑴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⑵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⑶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⑷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⑴处罚法定原则;⑵公正、公开原则;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⑷权利救济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⑴审诫罚(声誉罚):①警告,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⑵能力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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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①责令停产停业,②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⑶人身罚:①行政拘留,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处罚内容的活动。

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处罚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⑴地域管辖,⑵级别管辖,⑶指定管辖,⑷移送管辖,⑸管辖权的转移。

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享有卫生行政处罚的机关在认定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依照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决定对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行政处罚,即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对人适用卫生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卫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违法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违法行为必须是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追溯时效期间。

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⑴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⑵纠正违法行为原则;⑶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卫生行政强制:90~95

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

程序:由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要素构成的行为过程。

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即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卫生监督程序的特征:⑴卫生监督程序的法定性;⑵有序性;⑶保障和制约性。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⑴公正原则—通过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合议程序,辩论程序,职能分离制度等体现;⑵公开原则—表明身份程序,告知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咨询程序;⑶相对人参与原则—听证程序;⑷效率原则—时效、紧急处置和简易程序。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功能:⑴平衡功能;⑵监督功能;⑶保障功能。

许可证发放程序:申请人向卫生监督机关申请发放许可证,相应的卫生执法机关审查申请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步骤、次序和方式。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卫生行政机关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中止、废止、撤销、转让等一系列步骤和过程的总称。99~102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103~104

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卫生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式。进入现场(≧2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通报结果。105~10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对相对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特点:属于非诉讼程序的范畴,单方权力性。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有法定依据;⑶处罚程度较轻。

一般程序:⑴受理与立案,⑵调查取证,⑶处罚决定,⑷送达,⑷执行,⑸结案。108~110

听证程序:110~112。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三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卫生行政案件移送程序:112~115

第八章 卫生监督责任

卫生监督责任: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监督责任的特征:⑴卫生监督责任是卫生监督主体的责任;⑵卫生监督责任是卫生监督主体卫生行政违法或卫生行政不当引起的法律后果;⑶卫生监督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

卫生监督责任的构成要件:⑴卫生监督责任的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⑵卫生监督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法行政或行政不当;⑶卫生行政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⑷卫生行政行为人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⑸卫生监督责任必须为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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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第一章~第三章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卫生法的作用:⑴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⑵规范卫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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