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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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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XX省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培养更多知华、友华的高素质人才,根据《XX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XX省特设立“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到具有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资质的XX省属本科高校攻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外国优秀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XX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奖学金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标准

(一)本科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一般为4学年(医学专业等 为5学年),标准为30000元人民币/年/人。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一般为2-3学年,标准为40000元人民币/年/人。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一般为3学年,标准为50000元人民币/年/人。

奖学金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学费由各学校统筹使用,用于奖学金生的培养、管理以及组织奖学金生开展参观、联欢等活动;住宿费由各学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综合医疗保险费由各学校为所有奖学金生统一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国际旅费自理。奖学金生如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亲近中国,对华友好,非中国籍公民,且拥有外国国籍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第六条 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条件,身体健康。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人须为非已在华学习的学生(留华毕业生毕业年限须超过一学年)。

第八条 学历和年龄要求:

(一)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并符合拟就读高校入学标准,年龄不超过25周岁;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对申请人汉语水平要求依据拟就读学校对所学专业和授课语言要求确定。 第十条 未同时获得其他任何奖学金资助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录取、管理

第十一条 XX省教育厅综合考虑有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资质高校的留学生在校生数、学历生比例及培养能力等因素,制定奖学金生名额分配方案,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各有关高校下达下一年度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名额的高校,可通过驻外使(领)馆、友好学校、国外教育机构等途径,联系有来我省留学意愿的外国学生,组织其申报。符合申请条件者,也可直接向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招生院校须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奖学金名额、招生专业、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4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三)申请者为在校生,需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二和三所需证明材料非中、英文本的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HSK成绩单(根据录取院校的要求提供)及护照复印件;

(五)申请者须提交来华学习或研修计划(800-1000字),须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七)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申请就读学校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由各高校受理后,在上报审批时一并送达XX省教育厅,XX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请。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

各招生院校须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奖学金录取条件,提出申请本校奖学金生的预录取名单并报XX省教育厅;XX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上报的预录取奖学金生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获得奖学金生资格,经批准后由各高校录取为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生。

第十六条 录取及通知

XX省教育厅每年6月15日前将奖学金生批准录取名单等文件发给相关高校,招生院校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学金生录取通知书发给申请者本人,并协助奖学金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所在国使(领) 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按所录取高等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注册和学籍管理

各有关高校在奖学金生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将实际录取的奖学金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XX省教育厅备案。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须由所在高校报XX省教育厅批准。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

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生学位授予由各高等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省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培养更多知华、友华的高素质人才,根据《XX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XX省特设立“来华留学XX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第二条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到具有招收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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