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建设内涵,提高全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校发展竞争力,规范教职工培养培训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方针;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形式:
(一)业务培训(含教育理论培训、课程业务培训、技术技能培训等)。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 (三)出国留学。 (四)国内访问学者。 (五)博士后研究。 (六)其他指令性培训。 第五条 培训审批程序:
(一)业务培训: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培训通知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或科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出国留学: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国内访问学者: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录取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博士后研究: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或科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批准进站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六)指令性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七)处级干部脱产培训、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者,报名时另需报组织部批准。 第六条 参培人员待遇及培训经费支出 (一)待遇:
1.经批准在国内参加业务培训、指令性培训学习的职工,在职培训期间享受学校在职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
2.经批准在国内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学位、做博士后研究或作访问学者的教职工,学习或在站期间享受工资;专任教师经所在学院考核根据其本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按比例享受福利等待遇;政教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必须全额完成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后才能全额享受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此增加人员。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攻读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批准赴国外进行合作科研、作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专任教师,在规定出国期限内享受工资,不享受津贴及福利,并需缴纳出国保证金每年2万元,逾期未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且出国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自费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校不保留编制,需办理一切离校手续。对未经同意擅自离岗出国达15天者,视同旷工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4.对于考取“985”高校或国内著名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的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每人5万元,人文科学类每人3万元。
5.对于在国外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回校工作后,学校根据研修人员的留学类别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国家或省全额资助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自然科学类2万元、人文科学类1万元;国外知名高校或著名科研院校博士学位获得者:自然科学类10万元,人文科学类5万元。
6.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享受了科研启动费的专任教师,在服务期内如被遴选为学校“1515”人才培养计划人选,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