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进场交易主体进行备案。
实名注册。对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经营者无须再备案。
服务卡发放。对备案的经营者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经营者须持卡交易。
2.肉类蔬菜入场登记。
(1)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持卡申报。由批发商入场后向批发市场持卡申报,市场管理员以交易凭证为分批验货的依据。
验货登记。市场管理员现场分批验货并登记,通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类蔬菜信息的匹配验证。
(2)尚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确定批次。以动物产品检疫证、蔬菜产地证明或上市凭证为批次管理依据,同一批发商的同一张动物产品检疫证、产地证明或上市凭证的肉类或蔬菜为同一批次。
建立电子台账。由市场管理员登记肉类蔬菜来源信息,分别建立以动物产品检疫证号或产地证明号(上市凭证号)为索引的电子台账。其中,肉类包括批发商、品种、数量(重量)、动物产品检疫证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车辆消毒证号、屠宰企业、生猪产地等信息,蔬菜包括批发商、品种、
数量(重量)、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产地、种植户(场)等信息。
写入服务卡。将电子台帐的肉类蔬菜信息写入批发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3.肉类蔬菜检测结果登记。
批发市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肉类蔬菜进行质量检测,将相关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检测不合格的,自动向下游各环节发送中止交易的指令。
4.肉类蔬菜交易登记。
数据传送电子秤。通过局域网即时连接、刷卡读取等方式,将肉类蔬菜信息传送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支持肉类蔬菜交易。
导入电子台账。买卖双方交易时,将品种、价格、数量、买主、流向等交易信息导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将批发信息写入买卖双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信息写入卖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持卡结算。批发交易买方持卡到电子结算中心结算。 获取交易或零售凭证。批发交易买方在结算完成后,获取带有追溯码的交易凭证;零售交易卖方通过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消费者打印带追溯码的零售凭证。
5.信息传送。
信息标准化处理。追溯子系统按信息采集要求,自动对
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
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实时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并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传送下游环节。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三)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
在零售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以入场(市)确认、摊位间调拨和零售交易打单管理为核心内容,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信息对称控制手段的追溯子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入场摊户备案实名注册备案肉类蔬菜入场确认否确定批次肉类蔬菜检测登记肉类蔬菜交易打单信息传送是否建立电子台帐是质量检测数据传送电子秤信息标准化整理服务卡发放持卡申报建立电子台账录入电子台帐生成零售凭证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验货登记写入服务卡导入电子台账写入服务卡图4 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功能示意图
1.对入场(市)摊户进行备案。
实名注册备案。零售市场对入场(市)零售商(含种植户,下同)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经营者无须再备案。
服务卡发放。对备案的零售商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商须持卡交易。
2.肉类蔬菜入场(市)确认。 (1)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持卡申报。肉类蔬菜入场(市)时,零售商向零售市场持卡申报,市场管理员以交易凭证为分批验货的依据。
验货登记。进行现场分批验货并登记,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类蔬菜信息的匹配验证。
(2)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蔬菜。
确定批次。对未经批发市场而直接进入零售市场的蔬菜,以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为批次管理依据,零售商当次所进蔬菜为同一批次。
建立电子台账。由市场管理员登记品种、数量、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产地、种植户(场)等信息,建立以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为索引的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由市场管理员将电子台账信息写入零售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3.肉类蔬菜检测结果登记。
试点城市对零售市场有检测要求的,零售市场按要求对
肉类蔬菜进行质量检测,将相关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检测不合格的,自动中止交易。
4.肉类蔬菜交易打单。
数据传送电子秤。通过局域网即时连接、刷卡读取等方式,将肉类蔬菜信息传送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支持零售交易。
生成零售凭证。零售商销售肉类蔬菜时,通过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在允许的重量浮动范围内,为消费者打印带有追溯码的零售凭证。
导入电子台账。将交易信息自动导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将交易信息写入零售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5.信息传送。
信息标准化处理。追溯子系统按信息采集要求,自动对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
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实时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四)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
在消费环节建立以消费者信息查询和团体消费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的追溯子系统。主要功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