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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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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政府调控政策变动及对市场影响的预测; ⑧项目风险分析及监管方案; 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现场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事项,应及时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对于特别事项,应直接以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部门相关负责人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可酌情于次日报告。

第四条 风险预警事项包括内部风险预警事项和外部风险预警事项。第五条 内部风险预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项目进度,或项目进度与计划相比差别较大; ②项目公司管理失控或项目主要合作人出现重大变故; ③项目公司管理存在可能使项目公司产生重大或有事项的行为; ④成本控制严重超出预算;

⑤重要合同执行发生变化,如主要承包商或供应商发生变故; ⑥与关联企业发生不符合正常经营目的的关联交易,包括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

⑦合作方出资不及时或抽逃、变相抽逃资本金; ⑧较大比例销售退回;

⑨出现异常低价销售,套取房源,而后更名转卖的情况。 第六条 外部风险预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同市场区域可比产品交易量大幅缩水,可比产品优惠活动幅度加大,成交价格有下滑的趋势;

②项目发生重大意外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项目较大损失。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各项目公司总体或个别监管情况,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进度情况; ②资金使用情况; ③销售回款情况;

④项目运行风险分析及风险预案; ⑤其它重要情况。

第八条 现场监管人员向信托经理提供项目月报及季度管理报告。信托经理应对报告中揭示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项目公司存在的风险,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信托经理预警。信托经理收到预警后应与项目公司协调,提出风险应对方案。

第十条 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初十日前向现场监管人员提交截至上月末的所有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工程进度报告和销售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管理层(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同级别有权人员)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汇报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形式为Word文档,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上月的工作及本月的计划。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交接

第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说明和日常工作内容,整理监管工作档案,每月交项目管理部门归档,重要文件归档前应由现场监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将以下文件归档管理,并提交项目管理部门: (1)印鉴使用登记簿及其附件,即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单,签订合同的审批单等;

(2)合同管理明细表和建设合同正本复印件;

(3)日常费用使用计划、建设资金总投预算和月度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汇总数据及相关财务报表、合同、付款凭证;

(4)项目月度管理报告相关的其它文件; (5)与实施现场监管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三条 现场监管人员因工作变动需办理项目交接时,应办理档案与重要物品交接手续,制作交接单并由双方签署、归档。

第四条 项目交接内容应包括全套档案资料,由现场监管人员与项目公司共同管理的各种印鉴和所在保险柜钥匙或密码。交接过程要有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第六章 信托计划结束

第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的期限为四川信托与项目公司原股东就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同等交易文件)之日起至原股东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之日止。

第二条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合法提前结束前一个月,项目公司提交信托资金退出方案,信托经理协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公司,确定最终的资金退出方案。

第三条 信托计划结束前,信托资金(包括全部资本金及收益)应当足额、按时归集到信托财产专户。

第四条 信托资金归集到信托财产专户后,信托经理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及现场监管人员反馈信息,并着手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将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至回购义务人名下。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确定信托资金到帐后,现场监管人员与项目公司共同办理印鉴、保险柜钥匙或密码等物品的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移交手续完成后,现场监管人员将移交情况通报信托经理、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托经理通知项目公司提供股权变更所需资料清单,以便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信托经理成功提交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应将受/办理回执或同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给现场监管人员存档。

第七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现场监管人员向项目管理部门汇报,将各项监管相关档案归档。

第八条 信托结束后,信托经理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清算报告。

附件二:

项目管理操作细则—信托经理职责篇

第一章 前期准备

第一条 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中,前期准备工作由信托经理主导进行,项目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第二条 信托经理发起房地产股权投资项目审批时,按照公司公布适用的监管协议及合作协议范本,编写并签署相关协议。(在公司颁布监管协议及合作协议范本前,信托经理根据项目情况,编写相关协议文本。)

第三条 信托经理参与拟定项目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董事及监事成员。原则上,信托经理应确认该章程赋予我方董事在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中享有一票否决权。项目公司聘用、解聘负责审计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须经我方董事同意。

第四条 信托经理参与拟定项目公司章程时,必须将项目投资预算调整和工期进度计划调整纳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范围。

第五条 需派出现场监管人员时,信托经理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两周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明确的监管需求,并就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初步沟通。

第六条 信托资金划款前,信托经理应督促项目公司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信托结构设计有次级份额的,信托经理应确认信托计划成立前认购人已按约定足额认缴信托计划次级份额。

第七条 信托资金划款前,信托经理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及信托计划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详情请见附表一)

(1)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2)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承诺函等法律文本; (3)项目公司新章程;

(4)项目公司或交易对手经审计财务报告;

(5)项目投资预算(含成本明细)和项目工期进度计划;项目投资预

算和工期进度计划应当符合项目公司做出的成本承诺和工期计划承诺。

(6)已签订合同台帐及重大合同;

(7)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与项目公司往来明细。 (8)财务凭证、账簿、档案等项目管理部门所需资料; (9)风管会决议; (10)中介机构相关报告。

若信托经理提供资料不全,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不同意信托资金的划款。 第八条 监管工作启动前,信托经理应组织召开项目公司管理层工作协调会,就监管方案与交易对手和项目公司进行沟通。

第九条 信托经理应督促项目公司为实施现场监管提供办公场所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的办公区域、日常办公用品、办公桌椅、带长途电话功能的办公电话、传真及扫描设备及互联网络。

第二章 监管现场交接

第一条 信托经理应协调组织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召开监管交接会议。

第二条 信托经理应填写基础信息表并提供所需资料,协助现场监管人员交接。

第三条 信托经理、项目公司相关人员、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及现场监管人员共同完成现场监管交接工作,同时填写交接清单,并由四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信托经理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督促项目公司提交监管物品和保险柜,监督项目公司与现场监管人员完成交接工作,并作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监管工作启动当日未完成监管各项交接事宜的,信托经理应要求项目公司明确交接工作时间表,并协助现场交接人员尽快落实交接工作。

第六条 信托经理协助交接审计团队完成交接前审计工作,对审计过

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操作指引

⑦政府调控政策变动及对市场影响的预测;⑧项目风险分析及监管方案;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条现场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事项,应及时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对于特别事项,应直接以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部门相关负责人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可酌情于次日报告。第四条风险预警事项包括内部风险预警事项和外部风险预警事项。第五条内部风险预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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