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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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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不能满足信托资金退出要求,须对项目公司款项支付进行严格控制。

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若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公司流动性无法保证信托资金安全退出时,将不允许项目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建设资金支出。

第四节 项目收入监管

第一条 项目达到可售条件时,现场监管人员应重点清查现金存款账户、收款账户和各银行按揭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开户名、账号、预留印鉴、U盾、密码等。实现销售收入后,应当对项目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条 项目达到可售条件时,项目管理部门以项目流动性需求为出发点对项目公司提交的销售总体计划表进行审批。若审批未通过,信托经理应与项目公司协调,根据我公司意见修改销售计划并重新报审。

第三条 项目公司应按要求报审总体销售计划,并提供全部可售房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楼栋号、单元号、单个房屋编号、户型、单套房屋的面积、售价以及总体拟销售面积等。

第四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分析销售计划是否可以满足到期偿付信托本金及收益的要求。发现销售计划可能影响到信托资金安全退出的,应将分析意见与销售计划一同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销售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项目公司根据我公司意见修改销售计划并重新报审。

第六条 项目开始预售后,现场监管人员定期向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汇报项目公司的销售情况、回款情况,并对账户余额变动进行重点监控。

第七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加强现金管理。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房款的,需监督该笔现金是否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我方监管的银行账户,绝对禁止项目公司坐支销售回款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现场监管人员要对已签署销售合同的房屋销售情况统计,并与该楼盘网上签约情况相核对,及时掌握项目公司的整体销售进度和收入情况,对于首付款及按揭销售款,现场监管人员要督促应收款项的回款进度。项目公司销售周报和网签面积或金额不一致的,现场监管人员应要求

项目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并查明真实情况。

第九条 项目公司应于每周一向现场监管人员提供上一周关于项目销售及回款情况周报,每月初十日前向现场监管人员报送上月销售情况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当月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所销售房屋的编号及所在楼栋号、每套房屋的面积、单价、预售合同(销售合同)编号及总套数、总价款等销售明细信息,并且要与销售计划进行对比。根据房地产项目现场销售情况,现场监管人员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每天报送销售及回款数据,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提供。

第十条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九】个月,项目公司所盖楼盘必须达到可售条件;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四】个月,如房地产项目销售回款进度缓慢,可能影响到信托资金的安全退出,信托经理应督促项目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并提出有效完成销售计划的方案或增强流动性的替代方案;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三】个月,若项目公司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信托经理应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召开董事会,提出通过价格调整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销售回款进度的议案并形成决议。现场监管人员应督促项目公司履行上述决议,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公司履行情况。

第五节 合同监管

第一条 进驻项目后七日内,现场监管人员应对项目公司已签订的重要合同进行梳理,并对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和累计已付款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合同台帐。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项目公司需出示合同正本,提供该等合同复印件一份。信托经理应在项目监管启动会时督促项目公司提交合同台帐及重大合同复印件。项目公司现场交接未提交的合同或者前期尽调未提及的合同、及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现场监管人员有权拒绝履行,信托经理应与项目公司沟通,及时终止上述不合理的合同,并停止付款。

第二条 现场监管人员和项目管理部门合同审批人员应明确,项目公司申请签署的合同是否符合项目投资预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或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三条 现场监管人员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交易背景等事实及相关问

题进行核实后再行审批,重点监控工程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实施情况,项目公司应予以全力配合。项目公司对外合同的签署、变更或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类合同、销售类合同、融资类合同及其他对公司或资金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 工程类合同包括日常管理合同、取得土地相关合同、销售类合同、投融资类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

第五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和工程进度定期跟踪,每周对房地产项目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掌握项目真实进度。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公司做出解释;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暂停资金支付。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形象进度与建设计划、资金支出计划的匹配情况、总包合同、分包(供)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报量、工程结算情况。

第六条 项目公司提交审批的合同一旦签订近期内将产生大额款项支出,如果账户资金存在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且不能确保后续资金来源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审慎核查工程进度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现场监管人员报送合同文本等资料。现场监管人员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完整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后,在授权范围内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签署的决定,并根据授权报送审批。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现场监管人员申请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 若项目公司申请签订特殊用途合同时,如股东借款、资金拆借、担保质押等,信托经理同意签订合同的,由其发起签报流程,公司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转发项目管理部门执行落实。

第九条 项目公司报请签署的合同,根据项目公司章程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现场监管人员审批前应先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十条 项目公司报请对外签订的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内容应约定明确、完整,必须符合原则和法规,不能留有空白;不会导致违反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对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承诺及安排,且已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授权、许可;

②合同价款需明确约定,付款条款、进度、条件必须合法、合理、可行;

③合同履行时间及履行方式、程序需明确约定; ④合同纠纷处理方式需明确约定;

⑤资金合同的标的额在预算额度内,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进度在月度现金流量测算以内;

⑥符合实际经营需要,不能有悖于行业惯例; ⑦不能导致或有负债;

⑧不能有其他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经营、危害信托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高于一百万元(含)的合同,以及现场监管人员认为有必要查阅的合同,应向现场监管人员提供签署生效的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一份。

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需统一编号登记,建立统一格式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向现场监管人员报送,以供现场监管人员对工程建设和重大款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节 工程监管

第一条 工程监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形象进度、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相对的资金支出匹配情况; ②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或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③工程报量,及其与工程形象进度的匹配程度; ④工程结算情况。

第二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每周到现场查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每月定期对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核对相关建设合同的请款和支付情况。

第三条 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初十日前提供上月月度施工进度报告。施工进度月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进度执行情况综合描述; ②实际施工进度图; ③工程变更,调整情况;

④进度偏差状况和原因; ⑤解决问题的措施; ⑥计划调整意见;

⑦施工方向项目公司报送的上月施工报量材料,施工方报量中含有施工材料的,需明确材料进出情况;

⑧监理月度报告。

现场监管人员有权对项目公司提供的资料提出疑问,项目公司应对相关疑问做出合理解释。

第四条 项目公司实际施工情况与工程进度计划相比,节点延误时间超过三个月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信托经理及业务部门做出风险预警。信托经理应当关注工程严重延误事项,并制定跟进计划和方案,督促项目公司采取措施,保持对该事项后续跟踪,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通报进展,确保工程进度控制取得实际成效。

第五条 项目公司提供的合同、招投标资料、工程量清单、报量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有虚假或严重不实或有重大遗漏或其他任何欺骗现场监管人员以抽逃款项的,现场监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监管报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风险预警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周报和月报,汇报相应监管期间的项目相关日常事项。 风险预警报告指发生风险预警事项时,现场监管人员及时将该事项上报项目管理部门的报告。

第二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按月编制项目公司的管理报告,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主要内容:

①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公司近期经营计划; ②项目工程进度;

③信托资金使用和请款情况; ④项目财务状况; ⑤项目销售及应收款情况; ⑥当地市场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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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不能满足信托资金退出要求,须对项目公司款项支付进行严格控制。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若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公司流动性无法保证信托资金安全退出时,将不允许项目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建设资金支出。第四节项目收入监管第一条项目达到可售条件时,现场监管人员应重点清查现金存款账户、收款账户和各银行按揭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开户名、账号、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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