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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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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作者:吴正发

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5年第01期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特有的多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涉及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案例,而现行法律在处理这类问题方面没有规定明确。在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想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采取补充赔偿模式解决两者的竞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降低了用工单位的风险,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 工伤赔偿;责任竞合;民事侵权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5;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5.01.15 一、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分歧

2012年3月22日,罗某到新疆某建筑公司工作。2012年5月3日8时许,罗某受新疆某建筑公司的派遣到克拉玛依市三平镇工业园区某工地工作时,被案外人王某驾驶的混凝土罐车撞伤导致五级伤残。罗某在治疗期间,新疆某建筑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189 652.99元。2013年1月,罗某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混凝土罐车车主刘某及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413 850.32元。2013年10月14日,罗某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确定新疆某建筑公司支付罗某工伤保险赔偿款288 912元。新疆某建筑公司认为劳动者已经得到人损赔偿,不应重复赔偿。[1]

各地法院对于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审判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原则。理由: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赔偿,带有公共救济的公法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人身权受到侵犯的赔偿,是私权利救济。两者权力基础、归责原则等完全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而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侵权人赔偿责任不得免除或减少。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补充性赔偿原则。理由:虽然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坏赔偿两种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坏赔偿中重合的部分不应双重赔偿。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责任赔偿后,再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进行核算,如果侵权责任赔偿高于工伤赔偿,则不予工伤赔偿; 如果侵权责任赔偿低于工伤赔偿,则由工伤赔偿补足,以达到工伤赔偿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作者:吴正发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5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特有的多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涉及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案例,而现行法律在处理这类问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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