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员工的保护等。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和权限
行政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和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在安排生产劳动活动的同时,必须安排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5. 工作程序
基本要求
5.1.1 各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员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5.1.2 各部门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5.1.3 公司工会要做好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5.1.4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向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劳动保护措施
5.1.5 公司各部门工作场所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5.1.6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行政部门和质量部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5.1.7 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
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确有安全卫生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5.1.8 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5.1.9 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制度。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5.1.10 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5.1.11 生产中应当避免采取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和工艺。必须采用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1.12 粉尘、高温、噪声、毒物等职业危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
5.1.13 按照国家有关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5.1.14 对从事接毒接害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员工,要委托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体检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健康检查结果要永久保留。对于接毒接害岗位员工要做好离岗体检工作。员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并给予职业病待遇;在体检时被医疗机构要求“复查”和被列为“观察对象”的人员,要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复查,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要及时调离,妥善安置,避免员工遭受更深的危害。 5.1.15 执行国家有关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妊娠期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操作岗位的女员工,妊娠满七个月时,要安排其离岗休产假。
5.1.16 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5.1.17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教育
5.1.18 公司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劳动
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5.1.19 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接受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程和劳动保护知识的培训。
5.1.20 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新进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人员等)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及恢复工作的人员,应当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5.1.2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5.1.22 对从事有毒、有害环境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异常状况处置、急救、抢救方法的教育和训练。
5.1.2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劳动保护监督
5.1.24 公司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总工程师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公司、部门设技安员、班组设安全员。公司、部门技安机员和班组安全员岗位不得出现空缺,当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岗位空缺前,相关部门要及时确定合适人选。 5.1.25 公司和公司工会、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奖励与处罚
5.1.26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a) 贯彻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
b) 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c) 在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并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d) 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突出表现的。
e)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1.27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要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