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采用铺浆法砌筑砌体,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 ;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5.1.8 240mm 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的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5.1.9 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拱底灰缝宽度不宜小于5mm ;拱顶灰缝宽度不应大于15mm,拱体的纵向及横向灰缝应填实砂浆;平拱式过梁拱脚下面应伸人墙内不小于20mm;砖砌平拱过梁底应有1%的起拱。
5.1.10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灰缝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1.11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半盲孔多孔砖的封底面应朝上砌筑。
5.1.12竖向灰缝不应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5.1.13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搓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1.14 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砌筑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空腔内掉落砂浆和杂物; 2 拉结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结件在叶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叶墙厚度的2/3,并不应小于60mm;
3保温材料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材料的浇注压力不应对砌体强度、变形及外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5.2 主控项目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1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2 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 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的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普通砖砌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搓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搓,但直搓必须做成凸搓,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20mm 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2、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埋入长度从留搓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末端应有90°弯钩(图5.2.4)。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3 一般项目
5.3.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清水墙、
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200mm~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砌体组砌方法抽检每处应为3m~5m。 5.3.2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 ,但不应小于8mm ,也不应大于12mm 。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5.3.3 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 项 1 2 3 轴线位移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墙面 每层 垂直 全 10m 度 高 10m 表面清水墙、柱 平整混水墙、柱 度 水平清水墙 灰缝平直混水墙 度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外墙下下窗口偏移 清水墙游丁走缝 项目 允许偏差(mm) 10 ±15 5 10 20 5 8 7 拉5m线和尺检查 10 ±10 20 20 用尺检查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不应小于5处 不应小于5处 不应小于5处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检验方法 用经纬仪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用2m托线板检查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抽检数量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不应小于5处 不应小于5处 外墙全部阳角 4 5 6 7 8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块)等砌体工程。
6.1.2 施工前,应按房屋设计图编绘小砌块平,立面排列图,施工中应按排块图施工。
6.1.3 施工采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4 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6.1.5 砌筑小砌块砌体,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砌筑砂浆。
6.1.6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6.1.7 砌筑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时,不需要对小砌块浇水湿润,如遇天气干燥炎热,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应提前浇水湿润,块体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雨天及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缺损、无裂缝。 6.1.9 小砌块墙体应对孔对孔、肋对有错缝搭砌。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1.11小砌块墙体宜逐块坐(铺)浆砌筑。
6.1.12在散热器、厨房、卫生间等设备的卡具安装处砌筑的小砌块,宜在施工前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将其孔洞灌实。
6.1.13 每步架墙(柱)砌筑完后,应随即刮平墙体灰缝。 6.1.14芯柱处水上砌块墙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楼层芯柱处第一皮砌体应采用开口水上砌块;
2、砌筑时应随砌随清除小砌块孔内的毛边,并将灰缝中挤出的砂浆刮净。
6.1.15 芯柱混凝土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灌孔混凝土。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连续浇筑的高度宜为半个楼层,但不应大于1.8m; 2、浇筑芯柱混凝土时,砌筑砂浆强度应大于1MPa; 3、清除孔内掉落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淋孔壁;
4、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砂浆;
5、每浇筑400mm~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捣实。。 6.1.16小砌块复合夹心墙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5.1.14条的规定。
6.2 主控项目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的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应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2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专用百格网检测小砌块与砂浆粘结痕迹,每处检测3块小砌块,取其平均值。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