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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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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都有独立法人资格 (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可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为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担保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公司章程里限定数额,不得超过数额.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要开会决议,且那个人不得参与投票决定,且要在会的人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投资,但不是承担债务责任人

(4)股东出资方式,基本上只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用人民币表示。

(5)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

1:关于30日的变更

公司名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关于45日后的变更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要注销。合并要登记}应当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一定要记得是45后,不是内!

(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重点)

1:股东人数1≤N≥50.

2:股东出资最低限额为3万元,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3万,2年内交清,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交清

4:出资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价值评估后因为市场变化贬值/升值的不算数。

5: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7)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不安规定缴纳出资的,要足额缴纳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2:发起人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偿。

4:违法犯罪得来的股权会被变卖或者拍卖,低价转给受害人,不得直接将资本从公司抽离。

(8)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职权和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的,

一般的:公司是全体股东组建,大小事情人家说了算。

特别的: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①向股东会汇报工资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会也有这个权利) ④制定,提出各种方案

⑤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组成:里面包含很多限制

①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③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④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3年任期,连选连任。 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小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区别:股东会是公司的创立人或者公司的所有者组成,而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外聘来的公司管理人员。股东会的职权在于可以拍板决定公司走向,而董事会所有的一切都是向股东会报告,向股东会提出建议和方案。这样大家在选择的时候应该就可以知道了!

(1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股东之间没有任何限制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①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②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③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视为同意转让。

④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⑤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 、特别、

一般:(半数表决权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2/3表决权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3)董事会的决议

①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②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补充】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律5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看是不是五类特定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章程→股东大会→NO 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东大会→NO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③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④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7)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8)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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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都有独立法人资格(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可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为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担保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里限定数额,不得超过数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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