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
信息披露指引——教育公司
第一条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教育行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教育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教育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教育行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教育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教育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教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
1
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风险、合法合规风险、人才管理风险、品牌声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土地及房产资源风险、预收账款管理风险、扩张整合风险、安全风险等。
第六条 公司应结合自身商业模式披露所处细分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市场规模、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劣势、业务前景和公司发展规划。
公司可以结合报告期内对教育行业产生直接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法规变动、全社会教育固定资产投资、适龄人口结构、教育资源分布、客户消费需求、新业务模式等外部因素变化情况,分析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进行的业务调整。
第七条 公司应结合具体业务模式,披露教学目标、课
2
程体系及主要内容、教材教具、教学软件、系统平台等情况。
公司应披露品牌运营情况,包括品牌定位、目标客户群体、竞争格局、营销网络和主要销售区域等。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办学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以及具备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及管理使用等情况。
公司应披露土地及房产的取得方式、权属情况、总面积、可容纳学生人数、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可持续性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教师人数、年龄、学历及职称构成、教师资格取得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的持股情况;公司外聘兼职教师的,还应披露兼职教师人数、师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聘用教师的情形。
公司应披露对教师的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招聘准入、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公司聘用外籍教师的,还应披露外籍教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取得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权利人、登记备案情况、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以及与公司业务的相关性等。
公司应披露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措施。公司知识产权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应分析对公司品牌声誉、合法规范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3
公司可以披露在教学内容及工具、教学场景、线上线下联动等方面使用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方法,包括具体内容、取得方式、技术水平、对公司的重要性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教学内容及平台系统的研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模式、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报告期主要研发成果、拥有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壁垒、以及技术研发与业务的协同关系。公司可以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应披露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的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下述要求披露分校或培训网点情况: (一)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分校或培训网点的总数量、地域分布、管理模式(直营或加盟模式)以及各管理模式下数量、收入及其占比等。公司应披露收入前十名分校或直营培训网点的名称、开办时间、所在地域、经营面积。
(二)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分校或培训网点变化情况,包括新增分校或培训网点的名称、所在地域、取得方式、开办时间、管理模式(直营或加盟模式)、经营面积,以及减少分校或培训网点的名称、所在地域、减少原因、停业时间、经营面积。公司可以披露下一年度开关分校或培训网点计划。
(三)公司采用加盟模式经营的,应披露与加盟商的关联关系情况、向加盟商提供的内容及方式、开展加盟业务取
4
得的特许经营备案情况,以及对加盟商的管理方式,包括品牌加盟策略、教学质量控制、教师调配及管理、对加盟商的培训、与加盟商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情况(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以在线形式提供教育服务,且在线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5%以上的,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许可、备案等资质的获取情况(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二)在线教育平台基本情况、课程体系、用户数量、付费用户人次、付费用户比例、线上线下收入占比;
(三)系统及网络安全保障机制,包括网络安全运行、网络数据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内容审核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处理措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环保及消防验收情况,所提供食品及住宿的资质获取及安全卫生情况,以及其他日常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应披露安全卫生内控制度、对学生安全的保障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制度保障及实施情况;报告期内发生安全卫生事故的,应披露对公司品牌、声誉、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规范措施。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公司品牌、知识产权、营销宣传、劳务用工等方面涉及诉讼、仲裁或产生其他争议情形的,应披露具体事由、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采取的应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