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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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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6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5〕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环境违规违法案件高发频发,突发性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环境质量、生态安全的更高要求,加快解决影响我区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环境监管责任 1 / 3

(一)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

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中,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自治区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监督检查机制,检查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环境质量、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环境保护厅每年检查设区市数量不少于30%;各设区市每年检查所辖县(市、区)数量不少于30%,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应对各设区市检查过的县(市、区)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30%。实行滚动检查制度,全区3年内轮检一遍。环境保护厅每年应将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二)强化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自治区环境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环境监管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管与执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负责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合力。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配套的考核、问责办法,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市、县的相关规定应于2016年1月前出台。

(三)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严格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管控,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 2 / 3

升,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健

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企业每年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一步健全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企业环保违法处罚信息提供给所在地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广西金融信息监测预警平台,为政府部门履职和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产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引导,制定相关行业环境守法自律规范。

(四)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拓宽参与渠道,增强执法效果。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增强公民依法维权、参与环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渠道曝光企业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机制,鼓励、引导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并监督环境执法,听取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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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环境监测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6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4【实施日期】201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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