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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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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学法用法2016年第8期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

徐寿尧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224002)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种子法》相比有较大的改动。由于与此相配套的规章与解释尚没有出台,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没有现成定义的问题。结合多年种子执法工作实践,对诸如审定品种审定公告以外地区推广、品种的引种、生产许可的必须等问题都有新的理解。本文选取常见的八大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种子法》;问题;探讨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对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对其应用区域的设定仅用“可以”在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推广,这是通过多年多点区域试验验证的,无疑在该区域内种植风险是最小的。在该区域外种植,是否一定不能种植?不一定,由于区域试验确定的试验点毕竟是有限的,加之现代农业种植方式、耕作制度多变,有些品种在某些年份于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外种植,可能还能取得较好的收成,因此相应的守则只要求“可以”,没有规定“只能”或“必须”在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内推广。对于超出适宜区域内推广,新《种子法》既然无禁则,那么种子经营者在审定的适宜区域外推广应该不违法。虽然农业部有对旧《种子法》中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作为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解释,但由于旧《种子法》在新《种子法》实施后已经失效,因此基于旧《种子法》的解释也自然没有法律效力,在当前未见新的解释出台前,在适宜区域外推广经营品种是不能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市场主体责任,引导种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旧《种子法》已实施10多年,种子管理和执法者已经熟悉并适应旧《种子法》及其相对应的法律解释。新《种子法》刚刚实施,种子管理和执法者对有些条目的认识还有些偏差,甚至存在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理解,为此,针对新《种子法》执行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种子法》,立足发挥

1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审定公告以外地区推广,

能否作为未审定处理?

新《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建立青贮玉米生产基地[6]。大力发展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推进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专业化规模服务。要不断完善玉米产业发展模式,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提高玉米转化增值的能力[7]。

参考文献

[1]张素芳.聊城地区小麦—玉米一年两熟高产制约因素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29-30技通讯,2013(2):18-21

[2]李学杰,张桂阁,侯廷荣,等.聊玉系列玉米杂交种选育与推广.农业科

2 对于外省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能否引

种至非适宜区域种植?

在旧《种子法》执行时审定通过的品种引种只能从相邻省(市、区)引种,而且对相邻省(市、区)有特别的解释:只能是与引种省(市、区)地域上有接壤的省(市、区),否则不能叫引种,只能审定,而且必须

[3]张新,侯廷荣,张桂阁,等.玉米杂交种聊玉23号高产栽培及制种技术.中国种业,2014(3):76-77

[4]李娜,邱牧,黄进勇,等.鲁西地区适宜机收玉米品种特征特性研究.山东农业科学,2014,46(7):55-58对策.中国种业,2016(1):34-35农学通报,2011,27(6):368-373

[5]张宏义,李成军,何文涛,等.中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现状、制约因素及[6]杨红旗,路凤银,郝仰坤,等.中国玉米产业现状与发展问题探讨.中国[7]翁凌云.我国玉米生产现状与发展对策分析.中国食物与营养,2010(1):22-25

(收稿日期:2016-06-02)

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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