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
理指引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 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 第二节 申请流程 第二章 委托结算 一、委托结算的建立 二、委托结算的解除 1 / 5
第三章 常规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监督检查 一、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 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节 注销或终止资格 一、资格注销或终止的情形
二、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流程 第四章 附则
为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 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一、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获得本公司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其中,非证券公司类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关于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相关要求; 2 / 5
(三)具备完善的期权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四)具有符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其中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拟从事期权结算业务人员中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五)本公司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关于委托结算的相关要求,委托获得本公司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本指引第二章。
第二节 申请流程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
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一)申请书(含申请表); 申请书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人员配置、技术准备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说明;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情况说明;
4、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姓名、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仅适用于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