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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芜、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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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

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3〕13号)

莱芜、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莱政字〔2012〕35号、菏价呈发〔20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51)规定,同意你们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本批复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 1 / 2

厅、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莱芜、菏泽市相

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月25日

附件1

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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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芜、菏泽市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农民承包【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13]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1.25【实施日期】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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