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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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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条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

三十六、债的提存(★★★ 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一)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二)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条件:

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难以履行; 2、须标的物适宜提存;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四)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2、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4、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三十七、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

(一)概念: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特征: 1、定金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2、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担保,具有双向性。在定金担保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担保属于金钱担保。

第四部分 人 身 权

三十八、人身权

(一)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第五部分 继 承 权

三十九、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特征: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四十、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二)特征:

1、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2、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四十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四十二、转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二)条件:

1、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并要求继承

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3、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四十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 简答)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四十四、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四十五、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

(一)概念: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二)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第六部分 民事责任

四十六、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四十七、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概念: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征:

(1)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免责事由)。 (2)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2)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3)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以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2)有损害结果;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主体: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负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1)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该劳动的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1)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倒塌、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推定过失: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负赔偿责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

(七)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3、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2、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3、免责情形: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2)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

免责。

(3)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教学提纲

三十五、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一)概念: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二)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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