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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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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举报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3. 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 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 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1.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 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 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 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 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 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 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

1. 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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