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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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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5.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权力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6.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7.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

8. 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9.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0.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1.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

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

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12.

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13.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

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4.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5.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

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7.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

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18.

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9.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

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

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 21.

股东代表诉讼:也成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代表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22.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23.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 24.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5.

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6.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

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约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 27. 28. 29.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

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3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

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

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31.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 32.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

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力。 33.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 34.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5.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

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36.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37.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38.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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