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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未经发包人及监理部同意不得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条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章 工程暂停令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部根据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将下发工程暂停指令:
(一) 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三) 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的;
(四) 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
(五) 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继续发展下;
(六)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七) 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八) 实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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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十) 其它发生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的。
第七章 工地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地例会拟定于每周 一 上午 九点 定期举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无变化正常进行;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章 公文往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监理机构下发的监理工作函件,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承包单位如对监理机构下发的文件持有异议,可书面反馈。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应书面提交。
第九章 资料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尤其是涉及的工程变更等重要的信息,避免因此而发生不应有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做到施工资料与工程同步进行,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资料的报审,应符合质监、建设、监理部门的要求;施工资料的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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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归档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 分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第三十九条 在分包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查,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经审定后方可进场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等进行管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 项目经理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脱岗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要求更换;不称职的要求更换;
(二) 技术负责人不称职的要求更换;质量检查员不称职的要求更换;
(三) 对于工程隐蔽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承包单位未自检合格进行报验,或自检敷衍存在侥幸心理的,每发生一次处以50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在罚款的同时,并对责任人进行更换;对未经允许擅自隐蔽的,责令返工,并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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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态度蛮横恶劣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清退出场,项目经理部负连带责任;
(五) 对违反工地例会制度的,无故迟到5分钟者,罚款50元;无故迟到10分钟者,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实行现金处罚。拒不执行者,取消其参会资格,并视为不称其职,将进行更换处理;
(六) 对违反进度条款者,视情况予以100-50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与建设方协商处理;
(七) 拒收监理机构发文的,发生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罚款的同时并对责任人清退出场;
(八) 施工资料不能与施工同步进行,或报验不及时,或弄虚作假者,每发生一次处以20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要求更换责任人;
(九) 如果施工队伍的操作水平、质量意识、技术能力等综合素质不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则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如果仍维持原状,监理机构将与建设方协商进行处理,直至要求更换施工队伍;
(十) 凡承包单位所属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项目经理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 奖 励
第四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建设方节省了投资,可视情况由建设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条款后,积极的进行了整改,且效果显著,并在此后未再违反,可酌情将罚金部分或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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