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
案
编写:荣县双庆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二O一三年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教案设计
二、教案范例
(一) 组织教学:师生问好,点名 (二) 新课导人 (三) 新课讲授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讲解】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讲解】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5年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提出了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讲解】
(1)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 (2)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 “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我国煤矿在“综合治理”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例如:①齐抓共管;②坚持三并重;③搞好三全管理;④抵制“三违”。
三、煤矿从业人员如何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讲解】
(1)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执行劳动纪律。
(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5) 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讲解】
(1) 劳动合同保障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协议。 (2) 危险因素知情权 (3) 安全管理参与权
从业人员是煤矿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安全管理。 (4) 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安全问题检举权
从业人员对安全问题有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6) 紧急情况避险权
(7) 安全教育培训权 (8) 事故伤害赔偿权
五、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讲解】
(1)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安全教育培训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2)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3) 从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煤矿从业人员在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教案设计 二、教案范例
(一) 组织教学:师生问好,点名 (二) 提问考评:
① 如何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②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有哪些? (三) 导人 (四) 新课讲授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
【讲解】
(1) 具体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2) 是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一切行为的准则,使煤矿生产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3) 用来加强煤矿职工的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教育人们吸取教训,鼓励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治煤矿各种灾害的目的。
(4) 有利于保护煤矿职工安全监督的民主权利,更好地发动群众,用群众管理的方法搞好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
【讲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
该法共七章97条。主要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律,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立法目的: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性法律,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和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中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主要内容共八章81条,主要包括:总则、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背景: ①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③ 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它的颁布实施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内容共有五章50条,主要包括:总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罚则和附则。
立法目的: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5.《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该法于2005年8月31日经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 超层越界开采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
(11)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过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它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以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文件的形式,于2006年10月27日下发的。
该意见明确了各企业和培训机构对农民工进行培训考核、聘用及学时的要求。 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它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实施。
新修正的《刑法》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涉及的条款主要有第134条、第135条、第139条。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它于2007年7月3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
罚款处罚对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规定:
(1) 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处以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煤矿三大规程
【讲解】
煤矿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重要的法规。 1.《煤矿安全规程》
2010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是于2009年12月14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意义:该规程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所以全国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