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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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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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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行政执法联动和信息抄告处理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加大科技治超力度,落实罚缴分离政策,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治超考核奖惩制度,落实治超与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挂钩措施,对治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和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支持;对治超效果差、考评不合格的市、县实行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缓批、限批或停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运输行驶公路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做好监管与服务;

(二)组织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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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三)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四)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治理超限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严格落实信息抄告处理制度;

(五)建立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六)加强源头管理,将违法超限运输列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中。

(七)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应当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许可。

第八条 公安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时,应当场查验,对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

(二)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交通及治安的秩序; (三)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非法改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派驻警力配合超限检测站(点)开展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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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对拒绝卸载的超限车辆实施扣留,强制承运人卸载;

(五)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制定货物运输超限管理的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条 工商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二)对为超限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定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二)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三)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四)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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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超载、混装;

(二)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纠风)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罚没票据领发、使用的监管,保障治超管理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奖惩方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承担治超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相互抄告工作;对执法中发现的超限运输、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做好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本部门不能处理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涉及非本辖区的,抄告相关地区有关部门。

第三章 货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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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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