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 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 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 由双方签署的说明培训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 —% (百分之)计 美元(大写:
美元),在甲方收到乙方下述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 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 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
c. 由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注:合同总价(或入门费)的支付次数和比例,应随不同情况来确定。提成 支付时,可采用下面条款)
4.3按第 章第 条规定,甲方在产品考核验收后,开始支付提成 费,提成费支付条件:
4.3.1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日历年度的产品实际销售量通知 乙方(注:也可规定一年二次,或其他办法)。
4.3.2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 该期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b. 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 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4.4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在上述任何 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资料的交付
5.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交付内容和时间, 在 机场交付 技术资料。
5.2 机场空运单位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给乙方。
甲方
5.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 单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 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活单各一式二份寄给甲方。
5.4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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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丁长途运输、 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紧固包装。 5.6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 合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收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麦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重量(公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 箱号、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 收货人代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7包装箱内应附详细技术资料活单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 名称和贞数。
第六章技术资料的修改和改进
6.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丁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材料、 工艺装备或其他生产条件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注:最好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写明如何使乙方的技术资料修改适合于甲 方生产条件的具体办法)
6.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相互免 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6.3改进和开发的技术,所有权届改进、开发的一方,对方不得用于申请专利 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章考核和验收
7.1为了验证乙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由甲方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在 甲方工厂共同进行产品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7.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技术参数, 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即通过验收。
7.3如考核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 双方应友好协商, 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7.2 条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如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乙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 核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担。
7.5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的,如系乙方责任,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 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自费参加第三次考核。如系甲方责任,由 甲方负担一切费用。
7.6经过三次考核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8.7条处 理。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章保证和索赔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 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 正确的、活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8.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8.2条的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 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活晰、正确的技术资料寄给甲方。
8.4如乙方交付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或 8.3条规定的时间交付时,乙方 应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白分之)。 第5-7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白分之)。 超过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 (白分之)。 以上罚款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白分之五)。
8.5乙方按8.4条罚款时,将不解除乙方继续支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6乙方如果迟交技术资料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 方须将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金额, 将加以年利%(白分之)的利息,一 并退还给甲方。 8.7按第七章规定,由丁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经X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 法处理:
8.7.1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按8.6条规定, 退还已经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 %(白分之)的利息。
8.7.2若产品不合格仅是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甲方仍可投产的, 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赔款:
(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第九章侵权和保密
9.1乙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 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 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乙方有关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活单,见本合同附件八(注:仅作 为了解专利情况,不应承担任何专利权的义务)。由乙方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一 式二份交给甲方。
9.3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如果 上述专有技术一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 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注: 不要主动去承担保密责任,对方坚持要求时,再予考虑)
9.4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 仍有权设计、制造、 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章税费
10.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甲方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甲方国税法纳税。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仲裁地点在甲方国由 中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也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即: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按斯德哥尔 摩冏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有规定在被诉国仲裁的)
11.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其 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 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话或电报通知对方,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并于14
12.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 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丁 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 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60天内获得批 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