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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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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茂府[2013]11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8 【实施日期】201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气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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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含龙卷风、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灰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 2 / 4

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和控制疫情爆发,宣传防病救灾卫生知识。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转发至各地各学校,在必要时直接下达停课通知,同时组织好教育系统的防灾工作。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水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海事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运输船舶落实灾害天气防范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水上受灾群众,及时组织水上救助。

宣传部门应当督促新闻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应对相关舆情。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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