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9]65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
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 / 2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昆政发[2009]65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1【实施日期】2009.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