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高效、规范、便民、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第三条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第四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促进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和《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高效、规范、便民、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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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中心管理机构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职责,对窗口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服务单位:一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驻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为窗口单位;二是不在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指定特派员联络,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完成行政服务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为特派员单位。
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六条中心的综合办证大厅是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必须进入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办公。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暂时不宜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须报中心备案,并由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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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应当进入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第八条凡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本单位另行受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整合单位内部的行政服务事项,将所在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在一个科室,并将该科室建制作为一个“窗口”进入中心办公。
特派员单位指定特派员应当报中心备案,按照规定与中心保持工作联系,承办相关行政服务事项。
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可以由中心设立联合窗口。 第九条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因特殊情况需保留的、或暂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实行行政资源共享、互联互动。
第十一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各进驻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服务; (二)召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定期对窗口进行考核;
(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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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政府决定由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负责政府招标采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协调落实等)。
第十三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推动各窗口积极开办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中心的网站与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链接,统一操作程序。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首问责任制即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即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对不能办理的,应告知理由,并按否定事项报备制处理。
第十六条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本窗口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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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代表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窗口单位应按照责权统一原则,与窗口组长签订授权责任书,并授予充分的审批权限。
授权责任书应当报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窗口单位对窗口应充分授权,赋予受理、初审和部分审批权。
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授权窗口当场办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窗口统一受理后,由窗口单位其他职能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并由窗口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需要窗口单位内设的多个科室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牵头协调办理。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分类管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进行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处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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