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圜土”是夏商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以及一些未决犯,商以后为囹圄(填空题)
3、夏商时期司法审判的特点:“神判”,或神明审判,神权法思想(特别是在商朝) 4、夏代的罪名:不孝、弗用命、昏、墨、贼等(不孝后来为隋唐法律“十恶”重罪之一)
5、根据“皋陶之刑”的规定,昏、墨、贼要依法处死
6、中国最早的司法官:皋陶
7、卞修全补充:五刑的历代演变:(1)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徙、流、死 西周: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到汉代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2、“八辟之法”指的人物是八种特权人物(是“八议”的渊源,“八议”之制自曹魏时入律,曹魏《新律》,是在法律上的第一次确认,一直沿用到清末)(八类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礼的内容、原则:“亲亲”、“尊尊”(强调礼有等差)(周礼的内容、性质及其功能、作用,决定了它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卞修全补充:(1)周礼的内容:是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的总结 (2) 周礼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登记制度;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
(3)周礼的核心:忠孝
4、婚姻制度:总原则: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有可能是简答题,需要丰富)
构成要件:(1)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附:良贱不婚、哀丧不婚;秦律与唐律取人亡妻;不得取所监临女) (4)婚姻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年龄的规定 注1:唐律对于私约有一定保护
注2:唐律规定报婚书或受聘财则婚姻即有效力
休妻条件:“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先决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项限制性条件(“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注1:唐朝对于七出的发展: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注2:在唐朝,发展出新的强制离婚“义绝”和协议离婚“和离”
注3:在唐朝,“淫佚”、“恶疾”、“义绝”、“和离”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5、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 分析的一种司法经验的总结,有局限性,但与神明审判相比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具体内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则烦),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色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则惑)。与天罚神判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6、契约制度: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一种竹板,借贷双方将接待内容写于板上,一分为二,各为半文,债全人与债务人各执一份);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
系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字半而全);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书契一般可指普通文字或文书,狭义的书契则专指契约文书
张德美补充:质:凡是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称为“大市”,一般使用“长券”, 亦即质
剂:普通物品、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称为“小市”,往往使用“短券”,亦即剂 7、诉讼费用:刑事诉讼案件:“钧金”(三十斤铜);民事诉讼费用:“束矢”(一百支箭)
8、“三赦之法”(幼弱、老耄、愚蠢);“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9、补充:吕刑:西周中叶,周穆王为了挽救统治危机,下令司寇吕侯做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订吕刑。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叙述了吕刑的起因及经过。其次系统地规定了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确立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第三部分重申了德行关系。
春秋:1、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在郑国子产的主持下,“铸刑书于鼎” 2、邓析之“竹刑”
3、儒家孔子倡导的父子相隐,为汉朝“亲亲得相首匿”之渊源
4、公布成文法的争论,晋国叔向反对郑国,鲁国孔子责难晋国(具体见P52-53) 战国:1、《法经》:(1)《法经》为第一部法典化的成文法,是封建法典之源;李悝为封建法典之祖
(2)体例:六篇,以刑为主 (3)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张德美补充: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最的法律规定
《盗法》和《贼法》两篇规定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 《囚法》和《捕法》两篇主要规定缉捕盗贼的法律内容 《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最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的性质
(4)历史地位: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为封建律典法统的形成奠定基础
(5)补充: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法典的编纂起到了重大影响;秦律之蓝本;开创中华法系
张守东补充: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公私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5)汉《九章律》新加户律、兴律、厩律
秦:1、法律形式:(1)秦律,国家颁布制定的成文法,属于基本的法律形式 (2)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政令或文告,具有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 (3)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4)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5)式,即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
(6)法律答问,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相当于判例 2、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分别是两种相对最重的劳役刑,城旦为男犯,主要服修筑城墙、城堡或城池之类的苦役;舂为女犯,主要服舂米之类的官府杂役
(2)鬼薪、白粲,分别是仅次于城旦舂的两种较重的劳役性,鬼薪为男犯,主要为宗庙祭祀砍柴采薪等;白粲为女犯,主要为宗庙祭祀择米等
(3)隶臣妾,是将男女罪犯或其家属罚作官府奴婢,终身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4)司寇,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服役,承担伺察寇盗、防御外敌等任务
(5)候,亦称斥候,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站岗警戒,侦察敌情 3、诉讼形式:(1)“公室告”(2)“非公室告” 4、云梦秦简,是所有秦朝法律的依据
汉:1、法律形式:(1)律,是汉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
(3)科,是法司针对某一类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为核心主体,较《法经》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
(3)补充:1.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基础上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
2. 傍章律:十八篇,叔孙通兼采先秦古礼及秦仪,制订的属于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
3. 越宫律:张汤制订。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二十七篇 4. 朝律(朝贺律):赵禹制订。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进一步闺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3、官吏选拔途径:(1)察举(2)征辟
(察举和征辟是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察举是地方向中央推荐人才,如贤良方正、孝悌力田、茂才异等。征辟是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皇帝聘任的叫征召,高级官吏聘任的叫辟诏)
4、秦汉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廷尉
5、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下诏令)(其渊源为儒家孔子所倡导的父子相隐,到唐朝发展为同居相为隐,使范围更大,包括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不为罪,不同居小功以下亲有罪减凡人三等) 6、法律儒家化:(1)春秋决狱——原心定罪(2)秋冬行刑
(补充: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 7、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汉文帝:以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肉刑 (2)汉景帝:进一步解决了笞刑代替肉刑过程中的问题
8、卞修全补充:法律的儒家化(汉代共7条,分别为德主刑辅,四大特点(1.儒法合流,确立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2.封建法律体系基本模式的确立3.通过刑制改革,主要封建刑罚制度逐步确立并得以规范化4.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9、补充: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德主刑辅、上请、儒法合流、刑制改革、三纲原则法律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部法典的立法成就: (1)曹魏《新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北朝进一步具体化),一直沿用到清末 (2)《晋律》,又称《泰始律》,又称“张杜律”:“准五服以制罪”;张斐、杜预作注释,张斐、杜预是重要的律学家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根据亲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在刑法适用上,服制越近,以尊犯卑惩罚越轻,以卑犯尊惩罚越重。服制越远,则相反。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3)《北齐律》:首创《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地位,使律典结构更加规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到《开皇律》时定型为十二篇);首创“重罪十条”,即隋唐以后“十恶”之罪的前身;特点:精简
(唐律对该时期法律的继承:唐律篇目仍十二篇,同北齐律;刑名虽有增损,仍为五等,同北齐律;十恶重罪) 2、官当制度:《北魏律》、《陈律》确立了官当制度;《陈律》:未折抵部分可以赎免(特别是南陈正式创立官当之法)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最初始于西晋。陈律正式创立官当之法)
3、大理寺: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演变:元无大理寺;明清都察院,大理寺作为复核机关;清末大理院
4、登闻鼓:西晋设立,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
5、张守东补充:“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唐律》的奠基时期,要知道后来被唐律采纳了的部分。” 6、张守东补充:《刑名》篇始于魏律“集罪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及北齐律采纳
7、卞修全补充:九品中正制:始创于曹魏,沿用至南朝宋、齐、梁、陈各代 “存留养亲”
隋唐:1、唐律的历史地位:承前启后
国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以后各朝立法都以唐律为蓝本
国际: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一部伟大法典,成为了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 2、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3、十恶:(1)谋反(预谋推翻皇帝、夺取皇位,是对皇权乃至国家政权的最大危害)(2)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3)谋叛(背叛朝廷、投靠他国;以所领国土,改旗易帜,归属外邦。侵害国家主权)(4)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故、兄、姊、外祖父母、夫、夫兄、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前四种犯罪通称“三谋一恶”,大赦不赦,不秋冬行刑 张守东补充:但如果所犯为十恶重罪,即便是八议之人,也不得再享受上述减刑或特别程序之权利
(八议制度:周礼中称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曹魏律正式入律,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重罪”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即规定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4、“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脏 5、“六杀”:故杀(无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谋杀(两人以上的和谋杀人,或一人事前预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斗杀(无心杀人,因相斗殴而杀人)、戏杀(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误杀(因斗殴而误杀旁人)、过失杀(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允许以钱赎罪)(附:宋为七杀,增加了劫杀) 6、“保辜”制度:伤害罪的罪责担保制度
7、同居相为隐不为罪(汉律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唐律使范围更大,包括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不为罪,不同居小功以下亲有罪减凡人三等 (亲属容隐(重要):对汉朝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扩大。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产共居可以相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
8、自首(未被检举)与自新(已被检举):(1)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免其所自首之最,而就其不实不尽之罪给以处罚;重罪或无可挽回的不适用;(2)自首不免罚的犯罪:因犯罪而于他人造成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逃亡;越度、私度关卡;奸淫妇女及私习天文,等等
9、类推制度:法无明文可比较,“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原则 10、婚姻制度:(1)强制离婚可分作“义绝”与“出妻”,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义绝”的条件为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和离”即两厢情愿,同意离婚 (2)出妻的条件有七项,一般称为“七出”
(3)即使 妻的行为构成“七出”条件,但若同时存在“三不去”情形之一者,夫仍不得休弃妻
注1:唐朝对于七出的发展: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注2:“淫佚”、“恶疾”、“义绝”、“和离”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张守东补充:唐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 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禁止随意变乱妻妾之位,维护嫡长子继承制;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义绝属强制离婚;唐朝七出无子为首
2) 家庭:三纲五常的原则。尊长一律由男性家长充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家长拥有对财产的绝对占有权和处置权。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拥有主婚权,公婆有强迫儿子休弃其不喜欢的儿媳妇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教诫权,子女违命则不孝重罪。丈夫打妻子没事,妻子打丈夫不睦重罪
3) 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立嫡必须依法进行;财产诸子平分 11、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 12、卞修全补充:刑法原则:德本刑用
宋:1、《宋刑统》体例发生变化(与唐律相比):(1)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
(2)分门编类,附列敕令格式(篇目之下又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张德美补充:《宋刑统》这种编纂综合性法典的体例,始创于唐宣宗大中七年编定的《大中刑律统类》,完备于后周的《显德刑统》;首例律条、律疏,其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
张守东补充:唯有宋代一改传统,不称律而称刑统。《宋刑统》之综合编纂法始创于《大中刑律统类》
2、新的刑种:折杖法(变相减轻刑罚的办法,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等 3、务限法:民事诉讼受理时间及限制,为了应付农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