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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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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

高雄市立高雄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94年10月19日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通過

100年3月2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

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本防治規定未規定者,悉依教育部訂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五)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

之人員。

(六)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七)其他教育人員:指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執行教育或學校事務之人。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

會)應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

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

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平會委員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

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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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

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防治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

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

等教育暨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課程。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 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

及個別差異。

(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

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

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 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中心負責,並 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總務處應負責校園安全規劃,並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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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

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

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

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九、學校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二十四小時內,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各該主管機關通報。

學務處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若發生性侵害事件,輔導中心應以113專線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本市教育局及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通報學務處。 本條之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十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為學務處。學務

處收件後,得依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十二、學務處接獲之申請調查或檢舉為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

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十三、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調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務處提出:

1. 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被害人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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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及其相關證據。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言詞申請,本校學務處應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

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 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

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四、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

位並應配合協助。

(二)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本校性平會後,即不再受理同一事

件之申請(檢舉) 。

(三)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

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 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

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處理。

(六)本校性平會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

「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1.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

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本校對於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

關費用由本校支應。

3.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

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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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

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高雄市立高雄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94年10月19日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通過100年3月2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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