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执行董事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 (五)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须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须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三条 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须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