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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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 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
(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 (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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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第十一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参选工程通过网络报送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报备采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列入参选工程的,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挂设“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参选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共同做好省级示范工地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加强省级示范工地监督指导,组织对全省参选工程进行抽查考核,提高创建实效。
第十五条 负责参选工程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主要施工阶段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考核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总次数不少于三次。考核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填写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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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填写并上报参选工程评分汇总表。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七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参选工程监督管理,加强省级示范工地创建过程的检查指导,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组织做好本辖区省级示范工地评选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省级示范工地评选,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
(一)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二)使用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 (三)在省厅组织的抽查考核中评分低于70分;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80分;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严重不足。
第十九条 经推荐参与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附表2);
(二)反映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的光盘一式一份。施工单位应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如现场照片或录像)做成PPT文件,刻录成光盘。
第二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推荐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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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统一进行报送,每年集中报送一次,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20日。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收到各地的评选申报材料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获得设区市推荐并于当年1月至4月期间备案的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于次年1月公布。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综合现场考核、设区市推荐意见和抽查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拟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名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予以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撤销省级示范工地称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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