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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报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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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分厂DCS工艺报警管理规定(试运行)

1、 DCS系统所有动态设备均应设置状态报警,所有的工艺点(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电流等)均应设置上下限报警(含上限、上上限、下限、下下限),报警级别分为一、二级,原则上一级报警必须设定上上限及下下限(特殊工艺点无法设全报警,需书面报工艺厂长审批同意),报警值由工段长根据满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原则预设,并上报分厂技术组和工艺厂长审核、审批。工段必须建立报警台账(附表一),工艺组不定期抽查并进行考核。

2、 根据生产情况允许适度调整报警值,但必须详细记录(附表二),调整后的报警范围仍必须满足“不影响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要求。

3、 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超标报警,中控人员应及时调整工艺恢复常态并记录(附表三),同时报警信号应及时消除,违规按每超时5分钟50元处罚;一月内违规3次,扣罚工段长50元/次。

4、 因设备维护或短时停车(如切换混合机等)等原因短时造成工艺波动的,可不调整报警值,但应在调整表格中说明原因。系统停车时间长,部分工艺报警或设备状态报警允许消除,但开车后必须及时恢复。 5、 DCS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无效工艺点或工艺值显示错误值的,应及时向仪表工段长或仪表厂长汇报/修复。

6、 中控人员不得随意关闭或调低报警提示音,否则罚款200元/次; 7、 分厂领导、工艺技术员不定期检查,调度会及时通报。报警值更改未及时记录或钩除报警值的,经查处罚50元/次,工艺组少于1次/周检查的,扣罚技术组长(零报告制)50元/次。

8、 每月5日前工段长上交报警更改记录(电子版),否则取消当月的骨干考核奖。表格有错误的,扣罚工段长50元/次。

9、 报警值设置不合理,损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扣罚工段长、工艺组长各100元/次,分管厂长200元/次。不能确定报警范围的,由工段长书面报告分管厂长审批后试运行(1个月)。 10、 本规定自6月1日8:00时起执行。

有机分厂 2018年5月31日

附表一

有机分厂 工段2018年 月第 周报警台账 列数 点名称 (系统) 点位号 上上限 预设报警值 上限 下限 下下限 备注 附表二

有机分厂 工段2018年 月报警更改记录 日期 更改时间 点名称 点位号 报警性质 原报警值 新报警值 更改原因 备注 签名 附表三

有机分厂 工段2018年 月报警处理记录表 日期 时间 点名称 点位号 报警性质 报警原因 处理方法 备注 签名

DCS报警管理规定

有机分厂DCS工艺报警管理规定(试运行)1、DCS系统所有动态设备均应设置状态报警,所有的工艺点(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电流等)均应设置上下限报警(含上限、上上限、下限、下下限),报警级别分为一、二级,原则上一级报警必须设定上上限及下下限(特殊工艺点无法设全报警,需书面报工艺厂长审批同意),报警值由工段长根据满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原则预设,并上报分厂技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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