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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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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 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它的结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受。是的,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治。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中国一定很难发生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但是,在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认可。

196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米兰达警告”的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龄少女至镇外

并将其强奸,案发后米兰达便老老实实地招供案情,法院据此裁决其犯绑架、强奸两项重罪,判刑50年。但米兰达在与律师交谈后立即提起上诉,官司居然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九头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大法官,系美国宪法的守护神)以“警察未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 且“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即: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为由判决将米兰达无罪释放。同时,厄尔·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将该判例建立的两项刑事诉讼规则公开告诫于警察,其中之一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又称米兰达忠告),其大意为: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如下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这句对白经常在欧美、香港拍摄的电影、电视中由警察在办案、缉捕犯人时重复地、不厌其烦地使用,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中国人来说,如此场景如同米兰达最终被无罪释放一样令人百思不解。

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进行了回应: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

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是要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分严格地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其用意与我国古代先贤之观点不谋而合:个案的实体不公正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体司法制度的危害仅是局部的;但程序不公正而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体司法制度的受损。

四、中国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中国人会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所以中国人是无法忍受米兰达案的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亦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一)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

(二) 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②

这是一个传统问题。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五、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的理由:

(一) 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得判断的活动,而程序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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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

(二) 只有将司法程序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三) 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是判断一个案件在实体上是否公正的测检器。 (四) 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特定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 (五) 程序公正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评判和实现的公正标准。只要这种标准设计科学,合理,程序公正应该是能够实现的;而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结果通常就是公正的或者应当视为公正的。③

六、生活中的公正:拨开云雾见光明。

最新推出一部日本影片:《死亡笔记》,这部影片在大中学生中掀起一股热潮。我个人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许往往与人们所期望的相反。就如此片中的龙琦与夜神月,他们争论的焦点便是谁才是真正的正义。夜神月利用死亡笔记使许许多多钻了法律空子逃脱法律制裁的人受到了应得的惩罚。他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申张了“正义”。这可以拟化为实体公正,可是我们也看到了他的这一做法带来的后果:社会混乱,疯狂,人们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如果这便是公正,那么我想更多的人们更希望不要这样。

大一时老师曾向我们讲述了一个著名案例:《肖申克的救赎》,我深深的为男主人公的聪慧所折服。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在判处其有罪时,律师的猜测指控和陪审团激愤的情绪确实左右了法官的判决。试换一角度想:如果严格执行程序上的公正,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人公有罪,那么又怎会出现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呢。

也因此,程序公正应当逐渐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认为程序的公正应当深化为绝对的程序公正,正如米兰达案件,即使诉讼程序仅存在小小的瑕疵,也应当因程序不公所导致之实体公正持否定态度,因为我们最终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的公正。这才是最终愿望。

七、我们如何做到追求真正的公正,在矛盾在寻平衡,两权相害取其轻。 实体公正优先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有利于个案正义,但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或个案正义的最大化,有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可,却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内在本质。并与其有着难以相容的矛盾。于是,追求真正的公正便是追求二者的统一。从逻辑上分析,程序公正,其结果可能是实体公正,也可能是实体不公正—我们所要努力的,就是二者的统一。如果程序不公正,其结果虽同样可能是实体公正或实体不公,但无论哪种情况,我

4 们都不可能得到两者统一。因为这种情况下丧失了执法公正的一个支柱,一个基础。○

程序公正有可能放纵犯罪,但决不会枉及无辜;程序不公正,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不让罪犯漏网,但却极易冤枉及无辜。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法治的精神认为,枉及无辜的危害远远大于暂时的放纵罪犯,所以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理应放在首位。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一个观念:不冤枉一个好人,往往需要我们做出这样一种有胆识的决择——暂时放过一个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坏人”。因为从法律上说。没有合法,足够

5 的证据认定的“坏人”,仍然是一个应当洗清嫌疑的“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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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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