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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初稿)12-2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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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地铁安全保护区沿线日常巡查;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负责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相关的协调会议; (五)配合建设公司、运营公司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受理建设公司、运营公司提出的执法申请。 第十八条 运营公司

(一)发现对轨道交通建设有影响的工程及时通报执法办公室;

(二)负责运营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简易工程项目审查;参与涉及运营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内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组织审查;

(三)负责运营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内在建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第三方监测、检测工作管理;

(四)负责运营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组织方案备案,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五)负责运营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项目的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 (六)必要时参与运营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的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公司

(一)发现对轨道交通建设有影响的工程及时通报执法办公室;

(二)负责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简易工程项目审查;参与涉及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内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组织审查;

(三)负责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内在建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第三方监测、检测工作管理;

(四)负责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组织方案备案,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五)负责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项目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 (六)必要时参与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的巡查。 第二十条 安全监察部

(一)负责开展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监察;

(二)监督检查我司各部门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地铁建设参建单位的安全方面履职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我司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部

(一)负责检查、督促建设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的履职情况;

(二)配合建设公司完成对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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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

(一)负责应急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媒体单位的联络、接待来访工作; (二)负责相关信息的发布与管控工作,负责我司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

负责保护区范围内与公司有关的法律纠纷的处理与法务工作。

第四章 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

(一)总工办、规划发展部为技术审查牵头部门。

(二)申请人可一次性或分阶段向我司业务受理部门对拟建勘察、设计、施工方案提出审查申请,按附录2《地铁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作业信息表》向业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表(附表1/表2/表3)及表中所附清单的纸质版六份、电子版一份。

(三)方案审查流程详见附图1《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各级项目具体的审查流程如下。

1.二级、三级项目

申请人递交资料→业务受理部门受理→运营公司、建设公司提出意见→规划发展部提出处理意见→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地铁保护区项目审批分管领导审定→技术审查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规划发展部告知运营公司(建设公司)、申请人等相关单位→规划发展部资料存档

2.特级、一级项目

申请人递交资料→业务受理部门受理→运营公司、建设公司提出意见→总工办提出处理意见→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地铁保护区项目审批分管领导审定→总工办出具审查意见书→总工办告知运营公司(建设公司)、申请人等相关单

3.简易工程审查

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条状或点状开挖的管沟、路面、景观等完工后地面标高保持不变的工程或经业务受理部门确认为对地铁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工程,可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申请人按照《地铁安全保护区简易工程审查表》(附表5)填报,由运营公司/建设公司牵头给出审查意见。运营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简易工程由运营公司牵头给出审查意见,在建线路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简易工程由建设公司牵头给出审查意见。

简易工程认定类别及审查见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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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总工办资料存档

(四)技术审查时限

自业务受理部门受理后,二级、三级项目运营公司、建设公司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技术审查部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一级项目由技术审查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会议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特级项目由技术审查部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议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技术审查形式

1.二级、三级项目原则上由规划发展部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后直接提出审查意见;视项目情况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会议审查。

2.特级项目、一级项目由总工办组织业务受理部门、安全监察部、执法办公室、运营公司(或建设公司)等部门以会议形式审查;其中特级项目须由我司集团副总工主持,我司与会部门参会人员须为部门中层或固定人员;地铁建设参建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评估单位及申请人应参加。

3.简易工程审查由运营公司/建设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意见书。

(六)特级、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由技术审查牵头部门完成技术审查流程并按内部会签流程表(附表6: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项目审查会签表)出具审查意见书。

(七)技术审查后进行过重大变更的方案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开工条件审查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开工条件审查方可进行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 (一)申请人已取得我司同意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书,落实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与运营公司或建设公司对受影响段地铁设施进行现状调查,描述结构开裂、渗漏水、设备工作状况等并按我司要求进行隧道详细形态测量,完成现状调查报告后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作业期间需要采取监测措施的项目,隧道内所有监测点布设完毕,初始值送运管公司或建设公司备案(后期监测数据系统接入我司地铁安全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

(四)依据评估结果所需的预加固工程加固完毕。

(五)施工场地内用醒目标识标出地铁线位,并按我司要求设置地铁线位警示告示牌。

(六)按照针对地铁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及物资落实到位。 (七)申请人与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运营公司/建设公司)签订完成《安全与文明施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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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巡查

(一)执法办公室对地铁安全保护区进行巡查,检查并处理未批先做的工程,掌握已审查工程施工进度、地铁保护技术方案落实情况和工程对地铁的影响程度。

(二)巡查工作编入月度、季度和年度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报告,执法办公室根据巡查工作职责结合本办法细化巡查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施工作业现场监管

运营公司或建设公司为地铁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现场牵头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监督现场作业是否按公司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审阅工程施工对地铁影响的监测报告,检查地铁结构及设施受工程建设影响情况;

(三)监测数据变化是否合理和数据是否超过公司规定的安全控制标准。 (四)如出现监测数值超过公司规定的控制标准、结构或设施损伤、监测数据突变等风险因素时,及时要求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并将现场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执法办公室及技术审查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

工程施工造成地铁安全控制指标超标、造成地铁设施损伤或对地铁运营造成影响后,运营公司(建设公司)应告知申请人暂停施工,运营公司(建设公司)负责监督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按修复方案开展处理,总工办负责审查修复方案。

申请人在完成以下工作之一后方可复工: (一)造成地铁安全控制指标超标。

申请人应向我司提报对地铁结构有影响部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与我司协商处理方案,采取措施消除后续施工对地铁结构的影响后方可复工。

(二)造成地铁设施损伤。

工程施工造成地铁结构开裂、漏水、管片崩角、错台、掉块等损伤后,申请人应按我司要求对受损伤的地铁结构开展结构检测,并向我司提报地铁设施修复计划与施工方案。涉及轨行区作业的还应向运营公司(建设公司)提报施工计划。修复方案经我司审定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审定方案对地铁设施进行修复。修复工作完成并经运营公司(建设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九条 完工审查

地铁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的完工审查由技术审查部门牵头组织。施工作业完工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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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审查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判定剩余工程不影响地铁运营安全; (二)地铁设施变形进入稳定阶段;

(三)工程对地铁影响结束后按我司要求进行隧道详细形态测量,标明工程影响前后详细形态变化量;

(四)工程施工对地铁造成的损伤由申请人全部修复完毕或与我司达成一致,并经我司验收合格;

(五)相关资料移交我司备案。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三十条 评估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及施工的全过程,包括地铁设施既有结构现状评估、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委托我司认可并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资质要求的评估单位开展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的影响评估。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工法变更的工程,应重新进行安全影响评估。

第六章 第三方监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特级、一级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我司认可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地铁设施和与地铁设施密切相关的工程部位进行监测。影响等级为二级的地铁安全保护区由技术审查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受影响段地铁设施现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

第三十四条 监测方案

1.监测方案应反映施工对地铁的影响,明确监测的对象、范围、测项、频率、监测设备、预警报警值、信息提交方式。具体监测项目及控制值应满足技术指标的要求。

2.监测方案应通过监理单位的审查,监理审查表随监测方案一并提交。 3.申请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安排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我司批准的监测方案布置监测设施,完成第三方监测初始读数。我司、申请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三方对第三方监测初始读数共同确认。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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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初稿)12-28 - 图文

(二)负责地铁安全保护区沿线日常巡查;(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四)负责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相关的协调会议;(五)配合建设公司、运营公司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受理建设公司、运营公司提出的执法申请。第十八条运营公司(一)发现对轨道交通建设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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