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初稿)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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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用语定义 ........................................ 3 第三章 部门职责 ........................................ 4 第四章 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 7 第五章 评估管理 ........................................ 10 第六章 第三方监测管理 ................................... 10 第七章 应急管理 ........................................ 11 第八章 执法管理 ........................................ 11 第九章 资料管理 ....................................... 12 第十章 其它 .......................................... 12
附图1 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附图2 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 附表1 地铁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附表2 地铁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附表3 地铁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附表4 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 附表5 地铁安全保护区简易工程审查表 附表6 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项目审查会签表 附录A 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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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试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所辖地铁安全保护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我司下属各子分公司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实施期间配合我司的监督与管理。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爆破和机械振动、挖掘、地基加固、钻探、打桩、顶进、打井、抽水施工;
(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活动;
(四)在过江(河)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五)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越地铁设施; (六)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
(七)对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施工;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以上工程按与地铁的接近程度、影响程度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详见附录A)及简易工程五个级别。
第五条 办公室、执法办公室、总工办、规划发展部、运营公司、建设公司(含实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党群工作部等地铁保护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铁安全保护区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案的技术审查,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语定义
第七条 地铁安全保护区
具体范围如下: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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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50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第八条 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区间、出入段(场)线、车辆段建(构)筑物、地铁电缆隧道、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其内部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九条 申请人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评估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受申请人出资委托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的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与申请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均无隶属关系、受申请人出资委托承担受影响地铁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二条 地铁建设参建单位
在地铁设施建设不同阶段,承担地铁可行性研究、设计或施工任务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在建线/运营线路/规划线路
按照我司规定处于建设阶段三权移交(调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和设备使用权移)之前的地铁线路为在建线路、三权移交之后为运营线路,其它为规划线路。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办公室
(一)负责地铁安全保护区档案的归集、保管,建立地铁安全保护区档案管理系统。
(二)负责提供地铁安全保护区相关地铁资料的查阅。 第十五条 规划发展部 (一)业务受理
设置网络平台、电话和技术人员,负责地铁安全保护区项目的办事流程咨询和技术方案咨询;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受理接纳申报材料。
(二)项目定级
负责对受理的地铁安全保护区项目按本办法附录A的规定及附表5进行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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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方案审查
负责审查地铁安全保护区二级、三级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工程变更方案、应急预案)以及设计、施工对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最终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四)完工审查
通过判断地铁安全保护区二级、三级建设项目对地铁影响是否结束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对地铁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否按照要求恢复,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完工结案条件。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给出结案意见。
(五)配合项目施工现场监管
配合地铁安全保护区二级、三级建设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提出现场技术管控要点和风险管控要点。
(六)配合项目应急处置 在应急处置中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总工办 (一)技术方案审查
负责审查地铁安全保护区特级项目、一级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应急预案)以及设计、施工对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最终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二)完工审查
通过判断地铁安全保护区特级、一级建设项目对地铁影响是否结束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对地铁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否按照要求恢复,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完工结案条件。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给出结案意见。
(三)配合项目施工现场监管
配合地铁安全保护区特级、一级建设项目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提出现场技术管控要点和风险管控要点。当工程施工引起地铁结构、设施监控项目监测值超过控制值或结构损伤时,提供技术支持。
(四)配合受损地铁结构修复 审查地铁结构修复工程技术方案。 (五)配合项目应急处置 在应急处置中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执法办公室
(一)与相关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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