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能够主动、正确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所有在职的科队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副队级、队级、副科级、正科级、副总级、副处级、正处级等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本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应当坚持分级问责、归口问责、权责统一、实事求是、严格要求、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体系
第五条 矿长、矿总支书记是整个问责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有权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六条 各副矿长有权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分管范围
内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有权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队级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均有权对本部门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副职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九条 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部门、领导安排的工作或决定;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三)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服务质量较差;
(四)本部门、本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五)不配合、干预、对抗有关调查部门调查或检查部门检查;
(六)需要配合却不配合其他部门协同开展工作的。 第十条 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二)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对反映问题的职工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第十一条 对群体性、突发性时间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二)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停职、免职或建议免职。 经济处罚贯穿于所有问责方式,即一旦发生问责,经济处罚随即发生。经济处罚可以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或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200元—5000元的处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对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陷害;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
(五)一年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应予问责情形; (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的;
(七)由于工作疏忽,监督管理不到位,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同类性质的事故、事件、案件。
从重问责的经济处罚范围为500元-10000元。 第十四条 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经济损失,降低不良影响,或主动承担应负责任的行为,可以从轻问责。从轻问责的经济处罚范围为100元—2000元。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于问责。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既是问责人,也是被问责人,分级问责,归口问责,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必须就自身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做好管理监督,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职。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若对被问责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问责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申诉,但不可在会议、检查等重大事件中进行,若有违反,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
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 二零××年××月××日